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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

一、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今年年初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2016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要求“围绕国有资产资源交易,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扎实制度笼子”。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中要求国有产权项目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按照上述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工作,将各类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细化国有资产类别,规范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出台了本《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部分。一是要求国有产权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扩股、企业资产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交易、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交易等各类国有资产纳入进场交易范围,同时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了细化,明确实物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涉国有产权判决物等;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房屋租赁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等。二是严格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程序,明确了确定项目、项目审批、确定中介机构、组织交易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三是切实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做好国有资产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下步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制定《意见》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