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理制度
为提高公共资源服务水平,快速有效回应交易服务对象的投诉意见,树立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督查部具体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投诉人也可直接向市纪委派驻纪检组进行投诉。
二、受理内容。对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过程中存在的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办事效率、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按本制度投诉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处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诉方式。可采用口头、电话、网上或书面等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四、投诉受理。督查部要礼貌、热情、诚恳接待投诉者,认真倾听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及时了解投诉原因,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分析后加以处理。
五、投诉调查。查看视频录像;询问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了解事情经过,做好记录;向了解事情经过的群众及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
六、处理反馈。督查部对受理的投诉,应立即着手调查,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经调查处理后,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答复;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直至答复完毕。口头、电话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
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的且提供相关新的证据的,督查部要重新进行核实,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七、回访调查。督查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多种形式对投诉人进行回访,征询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意见建议。
八、结果运用。被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或单位窗口,一经核查属实,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党纪、政纪予以问责,并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本制度由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