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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路网、桥梁建设EPC项目一期工程(监理)三标段澄清与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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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路网、桥梁建设EPC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澄清与修改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E3708010374005244004)

本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企业信誉及业绩第4条,投标企业近三年获得信用企业的,A级每项得1分,AA级每项得2分,AAA级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不重复计分,只计取最高级。) 备注中,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颁发原件为准(时间以颁发原件时间为准)。 以上评分标准,定向性指向性十分明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导致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招标文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修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项目评分办法中监理人员配备、企业业绩及信誉和投标企业近三年获得企业信用评价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信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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