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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片区新增地块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澄清与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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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片区新增地块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答疑文件

答疑部分:

一、

1、评分标准中,(1)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获得“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得2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2)投标品牌制造商获得“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4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3)投标品牌制造商获得“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4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评分办法所要求提供的证书及公证件具有品牌倾向性,无法证明电梯厂家整体生产能力,更不能体现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开标,建议修改评分要求中的证书内容。

答:执行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的设置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这一类型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有很多,并非个别企业所独有,且此条款为评分条款,并不是限制性、排斥性条款。考虑到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根据“国家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244778-2009《电梯曳引机》”等标准中提出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及对电梯产品的安全稳定性的要求,本评分条款的相关要求和电梯安全运行息息相关,并无过高或不当要求。

 

二、

1、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设置明显为国内某一品牌量体裁衣,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且大量评分标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望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项目特点重新制定评标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本次招投标活动。同时,我司将继续关注本项目,保留向主管部门质疑、投诉、寻求真相的权利。

答:本招标文件的设置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评标办法:投标品牌制造商获得“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4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该评标办法设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请问,软件著作登记与否和电梯安全、质量有直接关系吗?没有软件著作登记难道就不能生产“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了吗?没有软件著作登记电梯就不能配置“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了吗?通过查询可知,“软件著作登记”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和国家优惠政策。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由此可知,软件著作登记与电梯生产无关、与本次采购无关。

  答:执行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的设置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 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这一类型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有很多,并非个别企业所独有,且此条款为评分条款,并不是限制性、排斥性条款。考虑到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根据“国家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244778-2009《电梯曳引机》”等标准中提出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及对电梯产品的安全稳定性的要求,本评分条款的相关要求和电梯安全运行息息相关,并无过高或不当要求。

 

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品牌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1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 据查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周期一般是自受理起3-5个月,从2016年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后,一般在认定截止时间约2个月后公示,公示后2个月左右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公示及领证时间以科委实际颁布时间为准。 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周期时间长,我司所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2019年1月份过期,现正处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挂网公示阶段。请问我司能否同时提供上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官网公示材料?

答:可以,需同时提供上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挂网公示材料。

 

  4、评标办法:投标企业所投电梯品牌近三年以来具有类似业绩。 速度在1.5m/s(含1.5m/s)--1.75m/s(不含1.75 m/s)每个得2分,速度在1.75 m/s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多得8分。(注:以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及加盖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或备案专用章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原件为准,每个业绩须另外提供至少一台电梯的验收报告,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本条评标办法设置,意在体现企业实力及业绩的真实性。针对真实性,加盖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或备案专用章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原件足以证明业绩的真实性。没必要再提供电梯的验收报告增加企业负担。建议去掉电梯验收报告,修改为:速度在1.5m/s(含1.5m/s)--1.75m/s(不含1.75 m/s)每个得2分,速度在1.75 m/s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多得8分。(注:以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及加盖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或备案专用章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原件为准,二者缺一不可,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答:执行招标文件。

 

三、

1、评标办法:投标品牌制造商获得“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4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软件著作登记与否和电梯安全、质量没有直接关系,软件著作登记与电梯生产无关、与本次采购无关。该评标办法设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招标文件的设置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 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这一类型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有很多,并非个别企业所独有,且此条款为评分条款,并不是限制性、排斥性条款。考虑到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根据“国家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244778-2009《电梯曳引机》”等标准中提出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及对电梯产品的安全稳定性的要求,本评分条款的相关要求和电梯安全运行息息相关,并无过高或不当要求。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品牌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1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周期一般是自受理起3-5个月,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管理办法 》执行后,一般在认定截止时间约2个月后公示,公示后2个月左右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公示及领证时间以科委实际颁布时间为准。 由于我司所投制造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处于认定手里期间,请问我司能否提供上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官网公示材料?

答:可以,需同时提供上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挂网公示材料。

 

3、评标办法:投标企业所投电梯品牌近三年以来具有类似业绩。速度在1.5m/s(含1.5m/s)--1.75m/s(不含1.75 m/s)每个得2分,速度在1.75 m/s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多得8分。(注:以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及加盖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或备案专用章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原件为准,每个业绩须另外提供至少一台电梯的验收报告,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电梯验收报告只是表示合同项目的竣工与否,中标通知书和供货合同原件足以表明合同发生的真实性,建议去掉电梯验收报告,修改为:速度在1.5m/s(含1.5m/s)--1.75m/s(不含1.75 m/s)每个得2分,速度在1.75 m/s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多得8分。(注:以2016年1月1日至今投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及加盖政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或备案专用章的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原件为准,二者缺一不可,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答:执行招标文件。

 

四、技术参数不一致

图纸上4、5号楼的电梯速度为1.75m/s的,招标文件为1.5m/s的。请问以哪个为准?谢谢

答:执行招标文件。

 

五、关于评分标准中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质疑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技术及资信部分第二条企业综合实力——投标品牌知名度及科技认证——投标品牌制造商获得“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4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条例》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名称具有一定的专一性,只针对招标文件列出证书名称招标具有专一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品牌制造商获得***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品牌制造商获得关于电梯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4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

答:执行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的设置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 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这一类型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有很多,并非个别企业所独有,且此条款为评分条款,并不是限制性、排斥性条款。考虑到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根据“国家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244778-2009《电梯曳引机》”等标准中提出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及对电梯产品的安全稳定性的要求,本评分条款的相关要求和电梯安全运行息息相关,并无过高或不当要求。

 

六、东北片区新增地块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质疑

东北片区新增地块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质疑 致: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要求:

1、投标品牌制造商获得“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4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 问:此项要求不能体现一个电梯企业的制造能力,更不能代表一个产品质量的知名度和产品的技术含量,并且此项要求的证书绝大多数电梯企业都没有,只有个别电梯企业有,该要求有倾向性,不能体现招投标公平、公正的特性。

 答:执行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的设置无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电梯曳引系统”“电梯门机系统”“电梯故障预警系统”“电梯维保信息化系统” 类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这一类型的软件著作登记证书有很多,并非个别企业所独有,且此条款为评分条款,并不是限制性、排斥性条款。考虑到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根据“国家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GB/T244778-2009《电梯曳引机》”等标准中提出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及对电梯产品的安全稳定性的要求,本评分条款的相关要求和电梯安全运行息息相关,并无过高或不当要求。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获得“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得2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 问:此要求过于片面,电梯企业有许多证书可以提现电梯质量的稳定性,例如:全国质量诚信倡议先进企业、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等等均能体现企业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性,以上证书是否均可以满足招标要求?

答:执行招标文件。

 

3、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获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颁发的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得2分。(需查验原件或公证件得分)问:该证书只有极个别厂家具有,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大多数厂家都能参与进来,建议取消该项要求

答:执行招标文件。《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属于全国范围内颁发的证书,不存在排斥性。

 

 

 

招标人: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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