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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核酸试剂采购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具备提供货物能力并能独立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等工作的投标人;

2、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3、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4、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或中国境内总代理商对于本产品的授权书原件(凡中国境内总代理出具授权书原件的必须附有溯源性代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上一会计年度或本年度的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原件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开户许可证原件)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9年度三个月缴纳相关税收的完税证明或2019年度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票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原件));

7、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投标人不必提供证明);

8、投标人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9、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0、一个报价单位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如果报价单位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10.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10.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0.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1、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2、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小组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1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