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7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至我中心:
1、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jnzbtb66@163.com
2、寄送信函至:济宁市建设北路13号(原师专院内5号楼)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业务管理部 (邮政编码:272000)
附件:《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8年6月6日
附件:
《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2018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机制,有效防治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实现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目标,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港航工程、水利工程等工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遵循统一规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水利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导则,指导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会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将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联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将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中,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和施工合同约定,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防治具体措施。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通过整改仍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水利、环保等部门、单位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局、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单位负责汇总本系统市、县(市、区)行政处罚结果,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公布,作为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的依据。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局、水利局、环保局应当将因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列入本行业诚信黑榜,通过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应当将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评审,单独列项计分。
第十二条 对因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扣分标准。具体扣分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水利、环保等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1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1月30日印发的《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济政办发〔201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