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进行了明确。为贯彻落实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明确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凡列入范围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招标。进入交易的所有项目全部列入监管范围。以上两规定分别自2018年6月1日、6月6日起执行。
二、市县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监管。
三、涉及市、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完全对等情况,执行监管时按照本级实际职责分工负责。
四、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定。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四)一、二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济发改公管[2018]191号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招标范围的通知.pdf
(济发改公管[2018]191号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招标范围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