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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通知

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政府采购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采【2017】88号)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PDF格式电子文档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后,系统将自动提取合同电子文档实现自动备案。采购人应妥善保存纸质政府采购合同备查,并对上传政府采购合同电子文档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为保证政府采购程序合规合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不再进行合同公示及备案。

 

 

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