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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不当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不当行为

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增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中介机构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低劣,甚至违法违规开展中介活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中介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时发生的不当行为进行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不当行为情形

    1、公共资源交易公告(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出让公告、转让公告等,下同)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或在不同媒体发布时间、内容不一致的;

2、公共资源交易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出让须知、转让须知等,下同)中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

3、公共资源交易公告(文件)内容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前后矛盾、歧义等严重错误,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澄清答疑工作,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5、在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中对相关时间节点、保证金数额、电子唱标单等系统参数设置错误,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6、开评标过程组织混乱、服务不及时的;

7、投诉处理中发现的中介机构不当行为;

8、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不当行为。

    二、中介机构不当行为公告方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将发现的中介机构不当行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一五年一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