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马集镇镇驻地提升改造工程-滨湖路及立面风貌改造工程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济宁经开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人: 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5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济宁经开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马集镇镇驻地提升改造工程-滨湖路及立面风貌改造工程;
2. 工程地点: 济宁经开区马集镇驻地 ;
3. 工程规模:① 滨湖路提升改造:滨湖路一期约2.0km,增加绿化,滨湖路二期提升、增加道路两边的绿化、亮化,路肩加固处理。②立面风貌改造工程:位于文化路、通达路、新华路、洪义路、镇政府家属院等处,建设内容:进行门面改造、门头美化提升、飞线整理隐藏,以及街道绿化、亮化工程等,拟打造传统历史文化风貌示范街区 。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 /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何建忠 ,身份证号码:370811197108153016 ,注册号: 37010898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贰拾捌万元整 ;小写(¥) 280000 。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2)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开始实施时间以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时间为准,工程监理工期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工期及保修阶段同步进行。
2. 相关服务期限:
(1)保修阶段服务期限:
(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1 年 05 月 25 日。
2. 订立地点: 济宁经开区 。
3.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2份,监理人执2份,招标备案2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济宁市洸河路22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721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账号: 账号:498101040009628
电话: 电话:0537-2311520
传真: 传真:0537-2607980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jnjsjl@163.com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 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 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 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 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 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 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 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 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件;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 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 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 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 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 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 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
2.5 提交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件4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 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件4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 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件4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 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 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 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 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 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 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 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 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 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 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 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 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 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 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 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 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 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 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 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 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 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 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 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 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所包含所有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主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
2、参与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场施工管理。
3、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业主同意下达开工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5、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
6、对施工变更的签证,主持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
7、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8、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
9、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10、协助业主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1、参加工程结算审核,协助业主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2、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13、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4、协助业主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
15、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2、本工程施工图纸和资料;
3、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4、工程施工过程中委托方、监理、施工单位之间形成的会议记要及其他文字记录。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所有附属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直至保修期满等按监理规程应开展的所有工作。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合同约定权利。但行使权力涉及到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和工期调整时,监理人需要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监理任务完成后,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在开工前七日内,监理月报在每月30日前提交。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七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合同终止7天内,书面以交接单的形式移交,确保房屋、设备完好。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1.3 以下行为属于监理人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
(1)转包、分包本工程监理业务的,或者将工程监理工作内容肢解成若干部分以分包的名义委托给他人。
(2)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
(3)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4)利用签证、款项支付或其他审核、审批权力为监理人谋私利并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
(5)收受承包人或其他相关人贿赂并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
(6)故意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
(7)指定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生产商、供应商。
(8)与被监理的施工人、材料设备供应商和其他被监理人存在利益关联。
监理人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行为,委托人均视为监理人行为。
(9)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人严禁出现各种形式的“挂靠”、“合作”、“委托”等行为,以及“借用”、“聘用”不在本监理公司注册的监理人员在本项目进行监理活动。一经发现上述任一形式的监理人,委托人有权拒付全部监理费,清退监理队伍,并解除其监理合同。
4.1.4 行政部门要求停工、雨雪特殊天气、环保治理、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延期,监理费用不予增加。其他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工期每拖延一天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工期延期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工期每拖延一天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工程量及监理范围增加,监理费不再增加)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1、本工程监理服务费为 28 万元。
投标人报价应包含投标人为进行本工程监理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成本(现场监理人员工资及差旅费、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本工程监理期间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费用、常规试验检测费用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等)、税金、利润等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分解说明监理费报价的构成。
2、监理费的支付:
工程完成至总体形象进度50%时支付监理合同价款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监理合同价款的70%;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监理费审定价款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付清余款。
3、监理费调整办法:
①、当施工单位最终结算审定值与监理招标文件中建安工程总投资相比,减少或增加的费用不超过10%的监理单位的投标报价即为最终监理费,监理费不再调整:当施工单位最终结算审定值与监理招标文件中建安工程总投资相比,减少或增加的费用超过10%监理费按如下公式调整:结算监理费监理中标价(即监理费合同值)/监理招标文件中建安工程总投资*施工单位终结算审定值。监理费不因工程期限的延长、工程内容增加或其他原因而增加监理费用。
②、过10%监理费按如下公式调整:
结算监理费监理中标价(即监理费合同值)/监理招标文件中建安工程总投资*施工单位终结算审定值。监理费不因工程期限的延长、工程内容增加或其他原因而增加监理费用。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本工程监理费按本合同执行,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无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提请济宁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性文件,永久。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同通用条款。
9. 补充条款
9.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人员
9.1.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合同中关于监理人员到岗与出勤的规定。
9.1.2 监理人应为其施工现场服务的监理人员参保,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9.2 监理人配合提供资料
9.2.1 委托人若有需要,有权要求借(查)阅、复印或要求监理人提供以下资料,监理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1)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
(2)旁站监理记录、关键部位和工序工程质量检查或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或验收记录、有关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记录、影像资料、监理日记等;
(3)委托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9.3 监理人员自身安全及其责任
9.3.1 监理人应为现场监理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工作(劳动)防护等用品。
9.3.2 现场监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条例等。
9.3.3 监理方人员若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则由监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9.4 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授予权利的责任
监理人行使委托人授予权利的同时应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2约定的责任。
9.5 其他事宜
9.5.1 监理人报送委托人重要监理指令、通知、文件、资料的有效性
(1)以下指令、通知、文件、资料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方能生效,否则委托人不予受理或认可:
1)项目监理规划、旁站监理方案、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项目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2)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核(批)意见;
3)复工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延期申请、索赔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的审核(批)意见;
4)停工或暂停施工、返工指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
5)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6)现场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现场监理人员更换或调整申请;
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其他文件。
(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署以下指令、通知、文件、资料,否则委托人视为无效:
1)项目监理规划、旁站监理方案、工程项目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2)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的审核(批)意见;
3)复工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延期申请、索赔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的审核(批)意见;
4)停工或暂停施工、返工指令、现场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现场监理人员调整申请;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签署的其他文件。
9.5.2 廉政监理
(1)严禁监理人员以各种名义、方式向与本工程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索要任何贿赂、费用或财物,一经查实将其清退出现场。此类事件发生三次以上,委托人将拒绝监理人(单位)参加委托人今后其他项目的监理投标。
(2)严禁与监理人介绍与监理人有隶属关系、经营合作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参与本项目的业务经营活动。
(3)严禁现场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合伙就餐。
(4)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签订工程监理廉政协议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双方应据此严格遵照执行。
9.5.3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监管权力
(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等重要监理指导性文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委托人对监理人的审核、确认、批准、指令、决定等认为不妥或错误,有权要求重新审理或改正。
(3)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行为进行监管,调查处理承包人或其他人对监理人监理行为的投诉,查实情况严重或情节恶劣的,除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罚外,还将通报监理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监管部门。
9.5.4 安全监理
(1)建立安全监理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加以实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要求。
(2)督促和检查施工承包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督促施工承包人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不同的施工阶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4)督促并指导施工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
(5)督促施工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国务院、省、市、公司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人员的变化、施工工法和施工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督促施工承包人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交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6)每天对施工承包人进行日常安全巡检,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令施工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做好每日安全巡检台帐。
(7)检查并审核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种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
(8)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承包人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9)组织每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动用明火、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消防器材的设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进行安全生产的专题报告,安全专题报告需加盖公司公章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章。
按规定对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进行旁站监理。每月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10)检查主要施工机械质量鉴定证书和安全鉴定证书,督促施工承包人对主要施工机械进行定期的保养和安全检查,保证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11)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每二周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
(12)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执行。
(13)如安全监管不到位,委托人警告三次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1万至3万元的罚款。如因此引发安全事故的,委托人除向监理人索赔相关损失外,还将对监理人另外处以5~20万元罚款。
附件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件一: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附件二:工程监理廉政协议书
附件三: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承诺书(监理)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
A-2 设计阶段: / 。
A-3 保修阶段:保修期内监理工作。
1、监理人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2、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人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3、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工程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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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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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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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办公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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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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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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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样品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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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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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工程立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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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勘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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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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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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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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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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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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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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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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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测和试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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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序号 | 本项目拟任职务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专业 | 岗位证书编号 |
1 | 项目总监 | 何建忠 | 男 | 50 | 高级工程师 | 市政公用 | 注册监理师00349267 |
2 | 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 张映旭 | 男 | 44 | 高级工程师 | 市政公用 | 注册监理师00302471 |
3 | 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 董凯 | 男 | 38 | 高级工程师 | 市政公用 | 注册监理师00505498 |
4 | 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 马赫 | 男 | 35 | 工程师 | 市政公用 | 注册监理师00539659 |
5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何绪营 | 男 | 51 | 高级工程师 | 工程造价 | 建造07370007145 |
6 | 市政监理员 | 付琛 | 男 | 26 | 助理工程师 | 市政公用 | 监理员PH20190033 |
7 | 市政监理员 | 蔡宗义 | 男 | 33 | 工程师 | 市政公用 | 监理员PH2014020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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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工程监理廉政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马集镇镇驻地提升改造工程-滨湖路及立面风貌改造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驻地
委托人(全称):济宁经开园林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
第一条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监理人的责任
应与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旅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委托人、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21年05月25日
附件三
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承诺书
(监理)
根据《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特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1、为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确保施工现场做到如下100%:施工现场100%围挡;路面100%硬化;驶出车辆100%冲洗;运输车辆100%密闭;裸露物料100%覆盖;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我公司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及时审核施工单位关于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督促其落实各项防治具体措施;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通过整改仍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我公司同意执行《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实施细则》(济建〔2016〕282号)中关于招标评标的扣分、赋分标准规定。
我们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成以上承诺。如不能实现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签章)
2021年0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