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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经济开发区供排水建设工程-S338线污水提升泵站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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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济宁经济开发区供排水建设工程-S338线污水提升泵站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祥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53400.000000
签约时间: 2018/5/25 8: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经济开发区供排水建设工程-S338线污水提升泵站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祥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53400.000000
签约时间: 2018/5/25 8: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经济开发区供排水建设工程-S338线污水提升泵站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祥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53400.000000
签约时间: 2018/5/25 8: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济宁经济开发区供排水建设工程-S338线污水提升泵站工程(监理)施工合同
发包方名称: 济宁祥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名称: 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53400.000000
签约时间: 2018/5/25 8: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 同 编 号:E37080103740050700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济宁经济开发区供排水建设工程-S338线污水提升泵站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S338线附近 发 包 人:济宁祥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8年 月 日 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济宁祥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监理人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济宁经济开发区供排水建设工程-S338线污水提升泵站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济宁经济开发区S338线附近 工程规模:本项目为本项目为济宁经济开发区供排水建设工程-S338线污水提升泵站工程(施工),泵站设计采用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设计提升能力为1.5万m³/d,综合变化系数为1.526,设计地面高层37.0m,设计进水流水底标高为30.0m,泵站出水管水压力流到现状DN600的管道中,管底标高为34.506m,泵站出水口标高为34.900m,压力出水管管径DN500,材质为PE。检查井采用现浇钢筋砼检查井,建设地点位于济宁经济开发区S338线附近,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内工程量清单、图纸等材料。 施 工 总 投 资: 2676430.06 元 监理范围:施工图纸所包括的所有内容的施工、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监理费合同值(大写):伍万叁仟肆佰元整 (小写)¥:53400.00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6.招标文件及及答疑文件等 7.投标文件; 8.其它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拟投入本项目项目总监:任广庆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11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济宁高新区菱花南路中段路东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济宁银行洸河支行 帐号: 帐号:815011501421001606 邮编: 邮编:272100 电话: 电话:0537--3208898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第二节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无须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根据需要,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具体在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相关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 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再支付监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无须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自行解决,特殊情况下经委托人签字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无需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名词和用语的含义如下: 1.1“工程”是指济宁经济开发区供排水建设工程-S338线污水提升泵站工程(监理) 1.2“委托人”是指济宁祥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3“监理人”是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等及文件、监理实施细则、业主对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现行的各专业市政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及其它地方有关规定等。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 汉语 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所有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 监理内容:包括施工图纸所包括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工程建设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即使监理单位投标书及监理大纲中未列,但国家、省、市建设行政部门规定要求及本工程需要监理的,视为本项目监理业务范围。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主要服务范围如下: (一)施工监理 1.参加施工图会审和交底; 2.参与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审查承包商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认可; 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5. 审查一级网络计划,核查M级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6.审查承包商开工申请报告; 7.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8.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9.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并督促实施; 10.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确保不合格的原材料、构件不得在本工程项目中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 11.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验收。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12.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 13.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14.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正当权益。 (二)公用工程调试监理 1.参与并对调试提出监理意见,维护项目法人及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2.参与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及调试报告; 3.协调工程的分部试运行工作。 (三)试用期监理 对在试用期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施工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四)监理资料的整理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装订成册递交给项目法人。 (五)工程建设监理主要目标 1.工程质量目标:工程建设质量分项、分部工程合格率要达到100%; 2.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达到项目法人约定的目标; 3.工程投资目标:控制在审定限额内。 即使监理单位投标书及监理大纲中未列,但有关规定要求及本工程需要监理的,应视为监理业务范围。 (六)监理单位的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详见监理单位投标书监理大纲部分。 (七)监理规划、大纲、实施方案的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后5天内提交。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协助业主协调与当地政府发改、规划、建设、财政、审计、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人防、工商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及检验监测等单位的关系。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14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等监理工作所需的全套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酬金比率=监理业务总酬金/工程概算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报酬: 1、投标人报价应包含投标人为进行本工程监理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成本(现场监理人员工资及差旅费、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本工程监理期间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设备、仪器费用、常规试验检测费用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等)、税金、利润等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分解说明监理费报价的构成。 本工程监理服务费为5.34万元,监理服务费为固定监理费,结算时不再调整。 监理人服务酬金不因监理服务期限延长而增加。 2. 监理费支付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60%,竣工验收两年内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3.预付款: 无 第四十条 双方同意按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 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另行协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济宁仲裁委员会 仲裁; (二)依法向 / 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条款 一、监理人须经委托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时; 3.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可能会改动工程合同价格或延长工期时; 4.对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提出变更; 5.行使索赔权力。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本合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详见附件1)。 监理机构人员和项目总监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总监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2).监理机构人员须配备各类专业齐全的监理工程师(应从事过类似工程的监理工作)、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凡与工程合同价格有关的签证须经监理单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的人员审查、签字后,报项目总监、发包人驻工地现场工程师签证。未经发包人驻工地现场工程师签证的与工程合同价格有关的签证无效,其责任由监理机构承担。 监理人履行须经委托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委托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 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现行有关规定的內容和本合同约定的以下事项: 1.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对材料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2.对承包人所提材料、设备计划进行严格审查; 3.总监理工程师每周(或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监理例会,解决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技术问题提出主导意见,并主动与设计单位联系,解决技术问题; 4.监理人员应在承包单位送达时间7天内把质量、安全、进度、计量、经济签证等相关情况的书面资料一式三份报委托人,如不按时送达罚款500元;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及签证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并注明发生的原因及费用。对无图纸、图纸不明确的签证应附简图; 6.根据委托人要求的内容每月在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半月报、月报、季报、年报。 7.阶段工程完成后报阶段工作总结及下阶段计划(以网络图、横道图形式提报); 8.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工作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7天内完成。 在监理工作期间,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监理周、月报(四控、两管及施工协调的内容); 2、中期支付证书、竣工结算证书; 3、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档案资料等(工程竣工时作为竣工资料提交委托人); 4、计划进度报表、旁站监理计划及记录、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 5、当委托人或其上级部门有要求,需了解工程相关情况时,随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每半月向委托人报送一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一份。 7、每月向委托人提交工期分析报告、工程质量瑕疵报告、工程质量改进报告及安全施工报告等; 8、委托人要求监理人随时上报的其他资料,监理人所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三、委托人的职责与权限 1.审核、备案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编制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并检查督促其实施; 2.在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授予的权限,并负责将监理工程师名单通知承包人和其它有关单位,确保监理工程师有效的行使职权; 3.按时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合同等有关资料; 4.监理人如能按合同条款完成质量、工期、安全等监理控制目标,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的各项条款,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人酬金。否则按本合同有关约定给予处罚后支付监理人酬金。 四、保修阶段的补充要求: 1、保修期不另行收取监理费用 2、保修期内监理人应对本工程保修工作成立保修监理小组,保证人数不少3人,做到随叫随到,必要时现场联合办公。 3、定期回访检查质量问题,从质量形式入手,结合观察,访问、测量等方法收集各类数据,分析事故原因,鉴定质量缺陷,明确费用划分,参与质量最终鉴定。 4、对有争议的质量责任,监理人协调先行质量缺陷处理,确定责任后,确定费用支付意见。 5、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理人责任范围的,监理人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6、对于保修期内工程现状检查及辅助表格中、检查处理内容,监理人应按检查时间报委托人。 五、其他 1、监理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开工后必须到场。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持证上岗,且满足《山东省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和本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招标文件委托人因工程实际需要,可要求监理单位增加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人需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两日内配齐所需人员。挂靠监理单位或临时拼凑的项目班子,一经发现并经查实后,监理合同将被终止,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监理机构班子成员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委托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扣减监理费50000元,仍不整改的,终止合同,监理单位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在合同执行期间有权对不称职或不适合的监理人员提出更换,监理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换,不得拒绝和拖延,报委托人书面批准,并报招标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委托人有权废除本合同并追究经济赔偿。 2、项目监理部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必须遵守委托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始终在现场,除总监外其他成员一般不得在其他工程中兼职。对国家要求实施旁站式监理的项目,应全过程实施旁站式监理,监理人未按要求采取旁站监理,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500元。 3、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师等人员,必须征得委托人书面批准,并报区建设局备案(变更人数一般不得超过监理部人员的1/3,并保证现场监理人员连续稳定)。监理部需提前向委托人报审各施工阶段(或者每个月度)监理部人员名单及在岗日期,便于考勤及抽查。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进行考核,实行考勤签到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在工地工作至少20日(总监经允许任职2~3个项目为合计出勤天数),每缺一天扣减监理费1000元;其它监理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2天,每缺一天或监理人员工作时间未统一着装,持证、戴牌上岗,扣减监理费300元。总监如一月内到岗不足15天或出现其他不能正常到岗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的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中标监理单位按照《山东省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更换具有同等资格和业绩且专业与工程进度相适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 5、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1天(含)以上,应书面请假经委托人代表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授杈总监代表行使总监部分职权,擅自外出的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 监理人员应确保工程施工期间每一单项工程必须有两位以上监理人员在工地现场(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委托人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2000元。 1-5项扣罚监理费累计超过2万元,即视为监理企业无诚意承揽该工程,委托人有权停止监理费的支付,并保留对造成的损失追偿的权利,有权废除本合同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6、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不能履行职责,委托人有权更换具有同等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 7、监理工程师因工作失职不能及时发现较严重的质量隐患、安全隐患的一次扣减监理费500-3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并赔偿(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合同监理费)。 8、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隐蔽验收,进场建筑材料检查验收,检验批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和竣工(预)验收检验,经监理人检验合格或事实已转入下道工序后(监理未书面制止、报告),委托人进行抽检时,如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减监理费500-1000元。 9、凡质量、安全达不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发生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一般以上(含一般)安全事故的,或者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监理人未尽监理职责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每次扣减监理费500-1000元。 10、因监理人工作失职导致材料、设备进场等检查审核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工程经济损失;进场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而监理工程师同意投入工程使用的(或事实已投入工程使用,监理未按监理程序书面制止整改、报告的),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合同监理费)。 11、监理人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与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发生任何经济利益关系,接受馈赠及宴请等,否则,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扣减监理服务费(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并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相关人员,严重者终止监理委托合同并有权向其索赔。 12、监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擅自更换项目总监扣减监理费人民币2万元,上述扣款在当期应付款中扣减。 合同签订后或监理过程中,经检查监理项目部人员或现场监理严重不到位,予以书面警告一次并限期改正。监理行为及人员仍不到位,自动解除合同并确保技术资料签字后移交到位,按程序办理监理部变更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13、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事宜转包或分包,否则,委托人将有权解除合同。 14、对发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单位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问题不整改、不回复或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一经发现,每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施工、监理总(分)公司,每月未进行质量、安全等检查记录及整改复查记录的,每次扣减监理费500-1000元。 15、工程大修竣工档案及竣工图应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及时归档。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包保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将归档合格的工程档案2套,未移交一套至济宁市城建档案馆,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审合格证书》和移交清单。政府投资项目包保单位应保存的竣工档案及《档案预审合格证书》、移交清单,未移交至区建设局一套统一保存的,因监理资料未及时提供每督办一次委托人扣减监理费500-1000元,并停止后续监理费的拨付;竣工图编制差,每出现一次设计变更上图遗漏或上图错误的,对每一处扣减监理费1000-2000元。 16、监理人员应在承包单位送达时间7天内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计量、隐蔽验收、经济签证等相关情况的书面资料,签署监理审查意见后一式三份报委托人,如不按时签字并送达扣减监理费500元;监理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隐蔽验收未检查、工程量计量不真实、签证不准确,每次扣减监理费500-1000元。 17、工程项目扬尘治理必须达到现行标准要求,渣土运输管理必须合格,扬尘治理、渣土运输管理等未达到标准或者不合格监理未尽监理职责的,每次扣减监理费500-1000元。 附表1:项目班子人员配备表 工程名称:济宁经济开发区供排水建设工程-S338线污水提升泵站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济宁祥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济宁经济开发区S338线附近 建设规模:泵站设计采用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设计提升能力为1.5万m³/d,综合变化系数为1.526,设计地面高层37.0m,设计进水流水底标高为30.0m,泵站出水管水压力流到现状DN600的管道中,管底标高为34.506m,泵站出水口标高为34.900m,压力出水管管径DN500,材质为PE。检查井采用现浇钢筋砼检查井。 序号 姓 名 性别 注册监理师或监理上岗证证号 职务 学历 专业 本人在该工程中负责工作内容 常驻或不常驻 常驻起止时间 1 任广庆 男 37004956 总监 本科 市政 全面工作 常驻 开工至竣工 2 邓承体 男 建【造】02370001975 造价师 本科 市政 常驻 开工至竣工 3 张利华 男 37014559 专监 专科 市政 常驻 开工至竣工 4 薛亚东 男 CH20140261 监理员 专科 市政 常驻 开工至竣工 附表2:中标通知书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