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O)
澄清与修改
各投标人:
现对梁山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O)招标文件做出如下澄清与修改: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 “整个园区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全部完工。”
修改为:“240日历天”
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协调地方关系,费用承包人承担。由于协调关系出现工期延误现象,由施工单位承担该责任。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市政、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等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修改为:“(5)发包人协助协调地方关系,费用承包人承担。由于协调关系出现工期延误现象,由双方共同承担该责任。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市政、自来水、电力、燃气、热力等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发包人有权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施工作业内容,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工作指令单积极组织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拖延施工。如若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予10000元/次违约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修改为:“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工作指令单积极组织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拖延施工。如若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予10000元/次违约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继续施工的责任和义务。”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4条 承包人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①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天。
设计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元。设计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场≤3天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擅自离场>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负责人,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修改为:“根据工程需要及发包人要求,派驻设计师驻场,在现场时间未达到要求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罚款。”
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5条 设计 5.7其他5.7.3特别约定“(1)合同价款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包含长期驻现场的二名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修改为:“(1)合同价款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5条 设计 5.7其他5.7.4设计人违约责任“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或被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修改为:“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或被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承担设计总价款10%的违约金。”
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无。”
修改为:“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当钢材、水泥价格变动超过最终签约合同价格(钢材、水泥单价)5%时,相应调整价格。”
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10日内提交施工图清单预算,不得以价格未确定为由拒绝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承包人不施工的部分,并扣除该部分费用,并给予承包人此部分5%-10%的罚款。”
修改为:“承包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10日内提交施工图清单预算,不得以价格未确定为由拒绝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承包人不施工的部分,并扣除该部分费用。”
9、招标文件其他与上述内容相关部分,做相应修改。
招标人:梁山民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银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7月1日
序号 | 文件类型 | 文件名称 | 可下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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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澄清与修改.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