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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山分中心:积极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改革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文件精神,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山县分中心积极响应省市要求,制定对标行动提升方案,积极做好评定分离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推广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是净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落实竞争择优原则、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重要创新性举措。近期,经招标人对“评定分离”招标方式的优劣进行认真分析后,决定对“梁山县原杨营煤矿采煤塌陷地治理项目(EPC)”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招标,该项目在“招、评、定”过程中严格按照“评定分离”操作程序进行并顺利产生最终中标人。该项目作为我中心第一个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开展的招投标项目,标志着我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进入实质性阶段。

所谓评定分离就是把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得分多少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但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待中标候选公示无疑异后,招标人组织对中标候选人的能力、业绩、信誉等进行全方位考察,同时组建定标委员会,在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委员会听取评标委员会代表对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优劣的详细分析说明,听取对中标候选人的实地考察情况汇报,在此基础上择优选择中标人。招标人是招投标工作的发起者,是招投标工作的主体,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以往“评定合一”的定标方式,交易项目直接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招标人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作为项目主体责任人,缺少自主选择权,而实行“评定分离”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择优录取。

推行“评定分离”定标方式,可以让评标专家回归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和决策参谋的作用,进一步压缩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空间。招标人负责定标,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后,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案确定最终中标人,有效避免交易市场过度竞争导致的围标、串标、评标专家被“围猎”等问题,引导投标人靠过硬的实力、良好的信誉赢得市场。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山分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此次“评定分离”招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中标候选人的考察、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等环节提供全方位咨询、指导、见证等服务工作,确保了其“招、评、定”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为招标人择优选择诚信、优秀的施工队伍提供了保障推行“评定分离”定标方式,企业诚信意识普遍加强。“评定分离”下信用记录不佳、履约表现不好的承包商在定标环节很难得到业主认可。诚信履约能力强的企业更能够凭借业绩和信誉获得业主、市场和行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