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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曲阜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曲政办发〔2009〕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国有集体资源的利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公共资源招投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曲政发〔2009〕20号)规定管理范围内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公共资源招投标市场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

(一)研究决定我市招投标的交易规则、管理政策;

(二)研究决定重大项目中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设置除一般交易条件外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交易方式、条件设置等事宜;

(三)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招标的事项;

(四)决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认为需要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听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协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招投标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为市政府直属常设机构,主要履行如下职能:

(一)履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能,规范交易行为;

(二)负责起草招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和监督实施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三)协调招投标管理中的一般性事项;

(四)建立、管理评标专家库;

(五)负责招投标投诉受理、调查;

(六)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单位提供有关投标单位或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第六条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全市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负责:

(一)受理招标申请,办理投标报名手续;

(二)为招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签约、中标公告发布等提供服务;

(三)为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和中介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办理工程直接发包、定向采购及其他竞标等业务相关手续;

 (五)收缴招投标交易活动保证金,提供交易见证服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总承包范围内的暂定单价所涉子项合计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暂定项目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但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应当由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鼓励进入市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发包。

第八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未列入采购目录但超过规定采购现额标准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由市交易中心集中采购。

同一单位、同一类型年度合计估算在5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评估、监理、广告、印刷等各类服务采购项目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复垦整理工程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其他性质的出让用地,当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时,须进入招投标管理程序。

第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经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10万元以下的小额资产可协议转让。

 第十一条 其他集中统一管理项目的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申请交易的建设项目业主、国土资源部门、国有集体产权出让人、采购人或代表(以下统称甲方)向市招管办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

第十三条 交易受理。受理申请或委托的交易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当即受理;资料不全、条件不具备的,在补齐资料、条件具备后受理;特殊项目报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文件核准。市招管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等)进行核准。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告邀请。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按规定经市招管办备案后由市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甲方或市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以下统称乙方)的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应报市招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乙方要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项目交易一般应组建现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主持人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专业小组应依法组建并履行职责。专业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专业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由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因情况特殊或项目需要,由招标人申请,由市招管办从上级专家库或其他地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招管办核准,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其他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十八条 交易确认。成交确认书经市招管办核准备案后,由甲方或市交易中心签发。集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成交确认书生效时间。成交确认书对甲乙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乙方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甲方要求改变交易结果的,必须经市政府或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成交确认书签发后,甲乙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招管办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报告。甲方或市交易中心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五日内,向市招管办提交交易报告。

交易报告应包括:

(一)交易范围;

(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

(三)投标人和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成交确认书和经市招管办审核备案的合同进行资金拨付;市建设部门根据中标通知书和经市招管办审核备案的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成交确认书、经市招管办审核备案的出让合同和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等资料,方可办理土地矿产登记;有关部门根据产权交易确认书、经市招管办审核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款项结清凭证等资料,方可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招管办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协调处理交易违法违规事件。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中介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委专家如违反有关法规的,由市招管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核查,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扣分、罚款、暂停直至取消其交易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乙方等有关当事人进行廉政准入限制,按照有关招投标市场廉政准入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交易合同,必须进行结(决)算。对标的结(决)算金额高于成交确认书金额的,须经市有关部门审计,审计结果应抄告市招管办,市招管办可针对乙方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交易准入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会同市招管办进行交易准入限制。

第二十七条 乙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质疑或异议。甲方未答复或乙方认为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市招管办投诉,也可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投诉。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权限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活动一般应申请现场公证,公共资源的招投标活动应当申请现场公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国有(集体)产权及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和准入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