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鲁发改公管〔2026〕36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能源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履职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域内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专家管理规定,受到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处罚的评标评审专家:

(一)被相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被相关监督部门取消专家资格,解聘出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处理处罚情形。

二、实施程序

(一)信息共享。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将省评标专家库、省评审专家库在库专家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情况,以及《评标评审专家联合惩戒信息告知单》(见附件)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决定文件,及时录入省评标专家库或省评审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省评审专家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将相关数据互相推送,并在处理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联合惩戒实施部门,同时抄送开展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实施惩戒。省评标专家库、省评审专家库在接收到推送的专家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情况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专家管理权限,在信息接收方专家库中执行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原则上应与信息推送方专家库处理决定的范围、期限和内容保持一致。

(三)救济措施。若处理处罚情况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原处理部门应在处理结果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或撤销信息在专家库系统内予以相应操作,同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将相关处理结果互相推送。

三、保障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处室和联络员,确保联合惩戒工作顺畅、有效。省评标专家库、省评审专家库在专家选聘环节增加信息比对环节,对不得入选专家库的申请人,信息接收方专家库应当采取同样措施。

附件:评标评审专家联合惩戒信息告知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