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投诉
(一)所需材料
1、投诉书,应包含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6)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相关文件。已向其他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招投标当事人出具的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二)投诉时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事项属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提出投诉。
(三)依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二、审查受理
(一)审查期限
3个工作日
(二)作出处理:
1、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投诉;
3、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4、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当场告知或书面回复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三)依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调查处理
(一)期限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三)依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十八条。
四、作出处理决定
(一)处理决定类型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
(2)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3)在调查中发现投诉事项以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4)认定属于恶意投诉的,在其官方网站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予以通告,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处理决定内容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被投诉人答辩及请求;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和依据。
(三)依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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