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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深入贯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发展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任城分中心深入贯彻上级各项法律法规和服务制度,不断提升自身政府采购专业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我区深入贯彻实施,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力度,以“贯彻政策,落实行动”助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

一,对于区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严格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在采购文件中提出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二、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告知采购人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