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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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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

二标段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二标段,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柒万伍仟捌佰玖拾肆元(¥9275894.00 )。

5. 承包人项目经理:袁雪理。承包人项目总工:郑凯丽

6. 工程质量: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 2017),交工验收内所有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付款方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20%,补助资金到位后付至结算价款的60%,结算一年后一周内付至结算价款的80%,剩余20%补助资金全额到位后一次性付清。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90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条目号

信 息 或   数 据

1

1.1.2.2

发包人: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

地址:    邮政编码:   

2

1.1.2.6

监理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山东省交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金额。

6

5.1.1

修改为: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进场前,经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三方考察认可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7

5.2.4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8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书3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接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及书面资料后3天内

10

11.5

逾期交工验收违约金: 5000 元/天

11

11.5

逾期交工验收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12

11.6

提前交工验收的奖金:

13

11.6

提前交工验收的奖金限额:

14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将在信誉方面给予适当奖励。

15

16.1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因市场因素或其他调整。

16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0 %

18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19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的 1.5 %签约合同价

20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无

21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22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23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26

19.7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3‰,作为开工要件之一。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有关条款的补充和细化。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同一编号的条和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之间有不符之处,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二标段项目法人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   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    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道路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测量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试验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计量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注:

此表是投标人在所投项目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材料一式六份,正本二份,副本四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正本应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的彩色复印或扫描件,副本可为黑白复印件),且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补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自行更换。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

推土机




 挖掘机




装载机




平地机




光轮压路机




振动压路机




蛙式夯土机




自卸汽车




拖车




洒水车




稳定土拌和站




石屑撒布车




沥青洒布车




稳定土摊铺机




胶轮压路机




汽车泵




夯实机




吊车




发电机




全站仪




水准仪




混凝土试模




砂浆试模




标养箱




质量检测工具




磅秤




小钢尺




大纲尺




伏安表




万用表













附件六  项目负责人委托书

 

(承包人全称)

  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

项目负责人委任书

 

致: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委任项目负责人:袁雪理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

 

鉴于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

 

 

 

 

 

附件八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管理协议书

 

为在 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管理,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本项目发包人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郑州新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管理的协议书,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整齐。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济宁市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提供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条件,木工房、垃圾站等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济宁市有关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对乙方的环保知识培训,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设施设备的使用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5、对乙方提出的环境保护的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6、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济宁市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负全部责任。

2、服从甲方的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指令。 

3、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并指派专职卫生保洁员负责对本作业区域卫生清理和洒水降尘。 

4、配置专用的洒水降尘的设施设备,并保持使用性能良好。 

5、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电锯、电刨、振捣器等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济宁市有关标准。

 6、严禁从楼上向下抛撒垃圾,拆除脚手架、平台时应先将尘土清理干净。

由于野蛮施工产生的人为噪声和扬尘污染造成社会影响和被地方行政部门处罚或影响工期的承担其责任。

7、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教育,认真贯彻国家、济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文件精神,使本单位全体人员都有保护环境、共创和谐社会的责任感,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8、按照济宁市有关规定,不定期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检查中发现甲方或其他单位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解决或向甲方报告。

9、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对自己所使用的材料、工具等,按要求在指定的地方存放,并码放整齐。 

    10、对因自己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并按要求存放于封闭的垃圾站内,对不能及时运至垃圾站的要严密覆盖。 

11、因施工需要所计划的易扬尘的颗粒和粉状材料,到场后应及时入库和覆盖严密。 

12、积极配合甲方迎接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保存 份。 

本协议与双方施工合同时有效。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本协议。施工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