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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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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

一标段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河南晟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一标段,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叁拾伍万柒仟玖佰壹拾叁元(¥11357913.00 )。

5. 承包人项目经理:吴军礼。承包人项目总工:王倩

6. 工程质量: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 2017),交工验收内所有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付款方式: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20%,补助资金到位后付至结算价款的60%,结算一年后一周内付至结算价款的80%,剩余20%补助资金全额到位后一次性付清。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90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条目号

信 息 或   数 据

1

1.1.2.2

发包人: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

地址:    邮政编码:   

2

1.1.2.6

监理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山东省交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金额。

6

5.1.1

修改为: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进场前,经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三方考察认可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7

5.2.4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8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书3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接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及书面资料后3天内

10

11.5

逾期交工验收违约金: 5000 元/天

11

11.5

逾期交工验收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12

11.6

提前交工验收的奖金:

13

11.6

提前交工验收的奖金限额:

14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将在信誉方面给予适当奖励。

15

16.1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因市场因素或其他调整。

16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0 %

18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19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的 1.5 %签约合同价

20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无

21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22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23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26

19.7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3‰,作为开工要件之一。

29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有关条款的补充和细化。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同一编号的条和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之间有不符之处,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有关条款的补充和细化。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同一编号的条和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之间有不符之处,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9目

1.1.2.9 业主:同“发包人”。

1.3法律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开工前办理自身施工需要的与工程实施等有关的手续及在合同执行期间向有关管理部门所缴纳的所有费用(该项费用不单独计量,由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只负责协调和配合。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第1.6.2项补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1.6.4 图纸的错误

第1.6.4项补充: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地物进行认真复核和测量,并及时上报所发现的问题,未经发包人同意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能发现的合同文件的明显差错,但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工图纸中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遵守《山东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2008年12月9日山东省交通厅鲁交监察[2008]1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项补充:

(11)提出更换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建议。

(12)根据4.3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分包建议。

(13)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提出折价支付的建议。

4.1.10其他义务

第(1)目补充:临时占地征地程序和要求按照鲁政办字[2008]49号、鲁政办字[2009]20号、鲁国土资发[2009]73号文件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临时占地最长使用期限不长于施工工期。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 承包人应建立工地卫生防疫制度。保证工地雇员的生产、生活安全和环境卫生,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及时清扫整理生产、生活环境,及时发放必要的预防传染病药物、防护用品。

b.要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档案、文秘档案、安全保护、环保、卫生防疫、廉政建设等档案),加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c.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加强保护、维护,防止污染及破坏。且必须保证本工程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d.承包人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并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包括因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而应受到的处罚和因工作突出而享受的奖励。

e.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设立专用帐户,不得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计量资金挪作他用,并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该帐户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f.承包人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做好自然及生态环境、水资源环境保护;大气环境、噪音及粉尘的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保护文物设施;重要设施的保护,驻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到位。

g.承包人对本项目施工的安全、卫生、医疗、突发应急预案等保障措施可行有效。承包人对其拟承包工程期间的职工的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计划执行到位,文明施工、地方协调措施合理。所有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等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自费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h.承包人应自费办理跨越铁路、河道、管线等设施的施工许可等各种手续,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解决制约工程开展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费用。

i.承包人应配备专人负责做好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和交通疏导管理工作,并按国家相关规定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自费设置交通绕行和安全警示标志及灯具等设施。

j.承包人应作好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①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及时整改。

②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③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数量的相应资料。

④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变更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的准备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单独支付。

k.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当发包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并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

l.承包人应对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考虑周全,占地既能满足工程实际施工需要,又要严格执行《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及相关管理规定;即使承包人提交的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计划已通过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安排不能满足实际实施的工程进度需要而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其工期延长引起的索赔及费用增加均已经含入投标报价中。

m.材料运输、人员来往等所发生的车辆通行费按规定自行缴纳,费用包含在相应子目单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n.承包人应主动加强对所有参建车辆的管理,禁止雇用无车辆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从事工程施工。

o.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人对设备、材料、施工工艺的认可或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不但应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p.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安排专人负责进度统计工作,并按日、旬、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准确的合同完成统计报表,反映工程形象进度和工作量进展情况,并作为工程进度计划调整的基础数据,并对滞后工序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报批。

q.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施工范围以外的占地,须由承包人自行补偿并全面协调好周边环境关系,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i.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配备使用车辆一辆。

s.承包人必须按照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自工程开工至验收合格后对施工区域内所有裸露土地按照方案进行落实,渣土运输时严禁带泥上路、超高超载、沿途漏洒、随意倾倒等违规行为。在此期间发生任何与扬尘有关的问题,对施工承包单位处以“取消三年内在济宁市的投标资格”,同时处以每次2万元罚款。

中标方负责协调一切周边关系,施工过程中需要清表、占用、补偿等一切费用由施工方承担,招标人可协助施工方做工作,若协调不佳,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5%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的提交形式:现金、支票、银行保函。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标人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招标人足额交纳履约担保,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履约担保的退还:工程交工验收后一次性退付履约担保。

4.3分包 

本款补充第4.3.7项:

4.3.7项:强制分包

监理人如果认为承包人由于工期、技术或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已无能力按工期计划全面完成合同工程时,应报请发包人批准,强制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或分包给本项目任一承包人,并由原承包人承担分包后原价格风险,分包人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承包人的义务。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上述人员不能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且必须常驻工地,如需离开岗位必须按程序向监理人请假并报发包人同意。

本款增加4.6.4项、4.6.5项

4.6.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经理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月在现场时间15-24个工作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1000元/天缴纳违约金;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1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7.5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2000元/天缴纳违约金;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项目经理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项目会议,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1000元/次处罚。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报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议将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4.6.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次缴纳违约金,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扣除两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增加4.8.7和4.8.8项:

4.8.7 承包人应加强对雇用人员的管理,确保雇用人员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4.8.8 承包人所雇用的民工工资标准应符合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以任何原因拖欠劳务人员的有关费用,否则视为违约。若因承包人拖欠工资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修改为: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进场前,经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三方考察认可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5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支付子目中。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将该款项的使用计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凭监理人签认的该支付项下的有关费用凭证,计量该项费用。该项费用按照发包人有关支付规定计量支付。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别编制施工方案,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应包含技术措施方案、安全管理措施、质量管理措施、进度计划、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本款补充:

为确保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顺利完成,承包人应对工程的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进行分期控制,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实施。

11.1开工

11.1.1项补充:

在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书后,承包人如果在7天内仍未达到投标书所列必需的人员、设备数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正常实施,监理人可要求其增加工程投入,若在7天内仍未达到要求时,将视为违约。监理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合同的建议,发包人在接到建议后将令其在7天内撤离现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省气象部门提供的3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的条件)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判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应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条件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目细化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a.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

b.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

c.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投标文件不符,而导致的停工。

14试验和检验

原文后增加第14.5款:

14.5 试验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天内配备工地试验室的设备和人员,并申请临时工地试验室资质,在未获得临时资质前须委托通过认证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的试验监测机构进行工地试验。在同一被委托的试验监测机构中不得同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内容。

15.2 变更权

本款补充:

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赶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补充第15.4.6项:

15.4.6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人、材、机消耗量,人工费、材料、机械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取费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细化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工期内无论工程量增减与否,价格执行原合同单价,不再调整单价。承包人在编定投标书时应全面考虑人员、材料、设备等的涨价因素,并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目单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盈亏自负。

18.9竣工文件

原文后增加:竣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等承包人应安排专人负责,资料的整理工作应伴随工程实施同步进行,除特殊情况外,承包人必须保证有关文件图表原始件、检测验收资料和数据、人员签字确认、竣工图中变更部位的修整绘制签章等内容的整齐完善;对于重要单位工程、重点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艺工序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施工过程,应提交适当的图像资料,图像资料内容、图像存储介质规格应符合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单独说明有关编制竣工文件的人员计划和保障措施。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4)目细化为:

承包人未能按经监理人批复调整后的阶段性进度计划及时完成约定的工作,已造成阶段性进度计划延误的;

本项(10)目细化为:

(10)承包人驻地(项目部、试验室及料场)建设未能达到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明显不能满足工程实施需要,且未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整改的;

(1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出现擅自变更设计、降低质量标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现场管理缺位等情形,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12)承包人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道路设施(成品)污损、路容路貌及道路通行状况下降的;

(13)承包人在道路交通保畅方面存在人员配备、设备(设施)配置、现场管理等措施缺位现象,致使交通拥堵,或预计造成拥堵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14)承包人在内业资料(含计量支付)整理方面存在虚、瞒、漏、错现象,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上报,经监理人责令整改仍无效果的;

(15)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等其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4)原文后增加:“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处以加倍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

增加第(5)目:

(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可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的减少。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的扣除时间可委托监理人在任何一期支付中扣除。

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并具备相应资格证书;需满足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及项目建设需求,且项目负责人不得调换。合同签订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处报到,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25.3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且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现有城市路面。

25.4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两个月内将工程所有施工资料整理完毕后交予甲方,若无法按时交付,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余款,每迟延交付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25.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违规分包。若发现中标人违规分包、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合同价10%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25.6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保证中标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开工前中标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缴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价1%)。承包人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不出现上访事件,否则每发生一起上访事件,除及时解决外承包人还需缴纳违约补偿金5万元人民币。若出现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且影响恶劣的,将承包人计入任城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

27.7施工单位应保证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建设单位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施工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同额抵作为应支付的工程款。

25.8排水管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济建[2014]55号文<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5.9按照《济宁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2〕45号)文件要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依据审计结论办理,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25.10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若投标人以故意漏项的方式获取中标,并在中标后增加漏项虚增工程造价的,甲方一律不予增加变更,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5.11招标人对于中标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中标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招标人所质疑的情形。招标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中标人应当撤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5.12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执行,要求各项目组主体单位每日对现场进行清扫,整理并定期组织自差和互查,建设单位每周应对现场进行联合检查,监管部门每月应对所监督项目进行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不达标项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现象及时查处,督促整改。

市政工程施工前必须设置施工围挡,施工中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产生的弃渣、弃土必须当天清运,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恢复,不得造成路面损坏,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市政从业人员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熟悉掌握扬尘治理的相关要求,每周确保开展一次施工扬尘治理培训教育活动,使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都能够积极主动的落实扬尘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实行扬尘治理工作公示制度,每一个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设立扬尘治理工作公告牌,明确开工竣工日期,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阶段、扬尘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示联系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一标段项目法人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河南晟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标段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标段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   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    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河南晟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道路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测量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试验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计量工程师

1

具备公路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注:

此表是投标人在所投项目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材料一式六份,正本二份,副本四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正本应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的彩色复印或扫描件,副本可为黑白复印件),且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增补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自行更换。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

推土机




 挖掘机




装载机




平地机




光轮压路机




振动压路机




蛙式夯土机




自卸汽车




拖车




洒水车




稳定土拌和站




石屑撒布车




沥青洒布车




稳定土摊铺机




胶轮压路机




汽车泵




夯实机




吊车




发电机




全站仪




水准仪




混凝土试模




砂浆试模




标养箱




质量检测工具




磅秤




小钢尺




大纲尺




伏安表




万用表













附件六  项目负责人委托书

 

(承包人全称)

  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标段

项目负责人委任书

 

致: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委任项目负责人:吴军礼 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

 

鉴于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标段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日

 

 

 

 

 

附件八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管理协议书

 

为在 喻屯镇2021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工程项目一标段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管理,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本项目发包人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河南晟德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管理的协议书,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整齐。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济宁市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提供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条件,木工房、垃圾站等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济宁市有关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对乙方的环保知识培训,防治扬尘,控制噪声的设施设备的使用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5、对乙方提出的环境保护的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6、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济宁市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环境保护负全部责任。

2、服从甲方的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指令。 

3、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并指派专职卫生保洁员负责对本作业区域卫生清理和洒水降尘。 

4、配置专用的洒水降尘的设施设备,并保持使用性能良好。 

5、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电锯、电刨、振捣器等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济宁市有关标准。

 6、严禁从楼上向下抛撒垃圾,拆除脚手架、平台时应先将尘土清理干净。

由于野蛮施工产生的人为噪声和扬尘污染造成社会影响和被地方行政部门处罚或影响工期的承担其责任。

7、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教育,认真贯彻国家、济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文件精神,使本单位全体人员都有保护环境、共创和谐社会的责任感,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8、按照济宁市有关规定,不定期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检查中发现甲方或其他单位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解决或向甲方报告。

9、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对自己所使用的材料、工具等,按要求在指定的地方存放,并码放整齐。 

    10、对因自己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并按要求存放于封闭的垃圾站内,对不能及时运至垃圾站的要严密覆盖。 

11、因施工需要所计划的易扬尘的颗粒和粉状材料,到场后应及时入库和覆盖严密。 

12、积极配合甲方迎接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保存 份。 

本协议与双方施工合同时有效。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本协议。施工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