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沟镇2021年“四好农村公路”
工程项目
(二标段)施工合同
发包人: 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版)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版)专用合同条款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 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序号 | 条目号 | 信 | 息 | 或 | 数 | 据 | |
1 |
1.1.2.2 | 发包人: 地址: 邮政编码: | |||||
2 | 1.1.2.6 | 监理人: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山东省交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金额。 | |||||
6 |
5.1.1 | 修改为: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进场前,经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三方考察认可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 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 |||||
7 | 5.2.4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 |||||
8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 |||||
9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书 3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接到发包人提供的 测量基准点线及书面资料后 3 天内 | |||||
10 | 11.5 | 逾期交工验收违约金: 5000 元/天 | |||||
11 | 11.5 | 逾期交工验收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 |||||
12 | 11.6 | 提前交工验收的奖金:无 | |||||
13 | 11.6 | 提前交工验收的奖金限额: 无 | |||||
14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将在信誉方面给予适当奖励。 | |||||
15 | 16.1 |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因市场因素或其他调整。 | |||||
16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无 | |||||
17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0 % | |||||
18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
19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的 1.5 %签约合同价 | |||||
20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无 |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 |||||
26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3‰,作为开工要件之一。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有关条款的补充和细化。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同一编号的条和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之间有不符之处,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有关条款的补充和细化。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同一编号的条和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之间有不符之处,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 1.1.2.9 目
1.1.2.9 业主:同“发包人”。
1.3 法律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开工前办理自身施工需要的与工程实施等有关的手续及在合同执行期间向有关管理部门所缴纳的所有费用(该项费用不单独计量,由投标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只负责协调和配合。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第
1.6.2 项补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1.6.4 图纸的错误
第 1.6.4 项补充: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对设计文件和现场地形、地物进行认真复核和测量,并及时上报所发现的问题,未经发包人同意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能发现的合同文件的明显差错,但其未能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有关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设计情况进行复核,若发现在施工图纸中有违规指定产品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报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遵守《山东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2008 年 12 月 9 日山东省交通厅鲁交监察[2008]15 号发布)的相关规定。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项补充:
(11)提出更换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建议。
(12)根据 4.3 款的规定,提出强制分包建议。
(13)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提出折价支付的建议。
4.1.10 其他义务
第(1)目补充:临时占地征地程序和要求按照鲁政办字[2008]49 号、鲁政办字[2009]20 号、鲁国土资发[2009]73 号文件及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临时占地最长使用期限不长于施工工期。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应建立工地卫生防疫制度。保证工地雇员的生产、生活安全和环境卫生, 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及时清扫整理生产、生活环境,及时发放必要的预防传染病药物、防护用品。
b.要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档案、文秘档案、安全保护、环保、卫生防疫、廉政建设等档案),加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c.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加强保护、维护,防止污染及破坏。且必须保证本工程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d.承包人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并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包括因违反相关的管理规定而应受到的处罚和因工作突出而享受的奖 励。
e.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设立专用帐户,不得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计量资金挪作他用,并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该帐户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f.承包人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做好自然及生态
环境、水资源环境保护;大气环境、噪音及粉尘的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保护文物设施;重要设施的保护,驻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到位。
g.承包人对本项目施工的安全、卫生、医疗、突发应急预案等保障措施可行有效。承包人对其拟承包工程期间的职工的聘(雇)用方式及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计划执行到位,文明施工、地方协调措施合理。所有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等符合有关部门的规 定,并自费办理有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h.承包人应自费办理跨越铁路、河道、管线等设施的施工许可等各种手续,遵守相关部门的规定,并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解决制约工程开展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费用。
i.承包人应配备专人负责做好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和交通疏导管理工作,并按国家相
关规定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自费设置交通绕行和安全警示标志及灯具等设施。
j.承包人应作好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①与本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工作, 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及时整改。
②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③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数量的相应资料。
④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变更台帐, 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做好文明施工工作,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的准备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单独支付。
k.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当发包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并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
l.承包人应对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考虑周全,占地既能满足工程实际施工需要,又要严格执行《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及相关管理规定;即使承包人提交的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计划已通过监理人或发包人审核,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永久占地或临时占地安排不能满足实际实施的工程进度需要而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其工期延长引起的索赔及费用增加均已经含入投标报价中。
m.材料运输、人员来往等所发生的车辆通行费按规定自行缴纳,费用包含在相应子目单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n.承包人应主动加强对所有参建车辆的管理,禁止雇用无车辆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从事工程施工。
o.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人对设备、材料、施工工艺的认可或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不但应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p.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安排专人负责进度统计工作,并按日、旬、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准确的合同完成统计报表,反映工程形象进度和工作量进展情况,并作为工程进度计划调整的基础数据,并对滞后工序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报批。
q.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施工范围以外的占地,须由承包人自行补偿并全面协调好周边环境关系,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i.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配备使用车辆一辆。
s.承包人必须按照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自工程开工至验收合格后对施工区域内所有裸露土地按照方案进行落实,渣土运输时严禁带泥上 路、超高超载、沿途漏洒、随意倾倒等违规行为。在此期间发生任何与扬尘有关的问 题,对施工承包单位处以“取消三年内在济宁市的投标资格”,同时处以每次 2 万元罚款。
中标方负责协调一切周边关系,施工过程中需要清表、占用、补偿等一切费用由施工方承担,招标人可协助施工方做工作,若协调不佳,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2履约担保
无
4.3分包
本款补充第 4.3.7 项:
4.3.7 项:强制分包
监理人如果认为承包人由于工期、技术或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已无能力按工期计划全面完成合同工程时,应报请发包人批准,强制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或分包给本项目任一承包人,并由原承包人承担分包后原价格风险,分包人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承包人的义务。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 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上述人员不能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且必须常驻工地,如需离开岗位必须按程序向监理人请假并报发包人同意。
本款增加 4.6.4 项、4.6.5 项
4.6.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经理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 24 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 24 个工作日,否则按违约处理。每月在现场时间 15-24 个工作日之间(每个工作日不少于 7.5 个小时),每缺勤一天按 1000 元/天缴纳违约金;每月在现场时间少于 15 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 7.5 个小时),
每缺勤一天按 2000 元/天缴纳违约金;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项目经理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项目会议,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 1000 元/次处罚。请假次数不得超过 3 次,否则报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议将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 1000 元/次缴纳违约金,请假次数不得超过 3 次。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扣除两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增加 4.8.7 和 4.8.8 项:
4.8.7承包人应加强对雇用人员的管理,确保雇用人员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4.8.8承包人所雇用的民工工资标准应符合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以任何原因拖欠劳务人员的有关费用,否则视为违约。若因承包人拖欠工资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修改为: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进场前,经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三方考察认可后,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支付子目中。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 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将该款项的使用计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后,凭监理人签认的该支付项下的有关费用凭证,计量该项费用。该项费用按照发包人有关支付规定计量支付。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别编制施工方案,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应包含技术措施方案、安全管理措施、质量管理措施、进度计
划、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本款补充:
为确保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顺利完成,承包人应对工程的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进行分期控制,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实施。
11.1开工
11.1.1项补充:
在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书后,承包人如果在 7 天内仍未达到投标书所列必需的人员、设备数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正常实施,监理人可要求其增加工程投 入,若在 7 天内仍未达到要求时,将视为违约。监理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合同的
建议,发包人在接到建议后将令其在 7 天内撤离现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省气象部门提供的 30 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的条件)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判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应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条件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目细化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a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
b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
c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投标文件不符,而导致的停工。
14 试验和检验
原文后增加第 14.5 款:
14.5 试验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14 天内配备工地试验室的设备和人员,并申请临时工地试验室资质,在未获得临时资质前须委托通过认证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的试验监测机构进行工地试验。在同一被委托的试验监测机构中不得同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内容。
15.2 变更权
本款补充:
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赶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补充第 15.4.6 项:
15.4.6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人、材、机消耗量,人工费、材料、机械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取费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细化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工期内无论工程量增减与否,价格执行原合同单价,不再调整单价。承包人在编定投标书时应全面考虑人员、材料、设备等的涨价因素,并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目单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盈亏自负。
18.9 竣工文件
原文后增加:竣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等承包人应安排专人负责,资料的整理工作应伴随工程实施同步进行,除特殊情况外,承包人必须保证有关文件图表原始件、检测验收资料和数据、人员签字确认、竣工图中变更部位的修整绘制签章等内容的整齐完善;对于重要单位工程、重点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艺工序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施工过程,应提交适当的图像资料,图像资料内容、图像存储介质规格应符合发包人及监理人的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单独说明有关编制竣工文件的人员计划和保障措施。
22.3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4)目细化为:
承包人未能按经监理人批复调整后的阶段性进度计划及时完成约定的工作,已造成阶段性进度计划延误的;
本项(10)目细化为:
(10)承包人驻地(项目部、试验室及料场)建设未能达到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明显不能满足工程实施需要,且未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整改的;
(1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出现擅自变更设计、降低质量标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现场管理缺位等情形,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12)承包人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道路设施(成品)污损、路容路貌及道路通行状况下降的;
(13)承包人在道路交通保畅方面存在人员配备、设备(设施)配置、现场管理等措施缺位现象,致使交通拥堵,或预计造成拥堵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的;
(14)承包人在内业资料(含计量支付)整理方面存在虚、瞒、漏、错现象,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上报,经监理人责令整改仍无效果的;
(15)承包人拒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等其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4)原文后增加:“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处以加倍违约金直至中止合同。”
增加第(5)目:
(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可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的减少。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的扣除时间可委托监理人在任何一期支付中扣除。
25、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配备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并具备相应资格证书;需满足国家规定的配备要求及项目建设需求,且项目负责人不得调换。合同签订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处报到,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准,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25.3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且视情节轻重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现有城市路面。
25.4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两个月内将工程所有施工资料整理完毕后交予甲方,若无法按时交付,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余款,每迟延交付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25.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违规分包。若发现中标人违规分包、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济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合同价 10%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 任。
25.6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为保证中标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开工前中标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缴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价 1%)。承包人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不出现上访事件,否则每发生一起上访事件,除及时解决外承包人还需缴纳违约补偿金 5 万元人民币。若出现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且影响恶劣的,将承包人计入任城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暂停其投标资格。
25.7 施工单位应保证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建设单位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施工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同额抵作为应支付的工程款。
25.8排水管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济建[2014]55 号文<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5.9按照《济宁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2〕45 号)文件要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依据审计结论办理,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25.10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若投标人以故意漏项的方式获取中标,并在中标后增加漏项虚增工程造价的,甲方一律不予增加变更, 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5.11招标人对于中标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中标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招标人所质疑的情形。招标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中标人应当撤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5.12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进一步加强济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执行,要求各项目组主体单位每日对现场进行清扫,整理并定期组织自差和互查,建设单位每周应对现场进行联合检查,监管部门每月应对所监督项目进行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不达标项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现象及时查处,督促整改。
市政工程施工前必须设置施工围挡,施工中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产生的弃渣、弃土必须当天清运,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恢复,不得造成路面损坏,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扬尘治理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市政从业人员对,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熟悉掌握扬尘治理的相关要求,每周确保开展一次施工扬尘治理培训教育活动,使现场所有施工人员都能够积极主动的落实扬尘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实行扬尘治理工作公示制度,每一个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著位置设立扬尘治理工作公告牌,明确开工竣工日期,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阶段、扬尘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示联系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
合同协议书
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长沟镇2021年“四好农村公路”工程项目(二标段) 施工,已接受 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本工程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境内。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伍佰零捌万壹仟肆佰陆拾叁元整 (¥ 5081463.00元 )。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丁超凡 。承包人项目总工: 赵增杰 。
6.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付合同价款的15%,结算完成后付工程款的20%,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完(竣)工、结算满一年后付至工程款的90%,剩余金额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60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六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三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人民政府 (盖单位章)承包人:河南立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姜笋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王立平 (签字)
2021 年 9 月 23 日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