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
勘察设计人(全称): 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人)
青岛德信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济宁市任城区济北公交停车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济宁市任城区济北公交停车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济任行审投【2020】51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为济宁市任城区济北公交停车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总建筑面积约582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客运管理中心(含地下车库、李营运输服务站)、停车场、一层辅助用房等 。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宋庙村。
5.工程投资估算:2260万元。
6.工勘察、设计周期: 35日历天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
二、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范围:
本项目为济宁市任城区济北公交停车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总建筑面积约582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客运管理中心(含地下车库、李营运输服务站)、停车场、一层辅助用房等。
勘察设计内容本次招标范围为项目勘察、全过程设计(红线内全部设计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总平面设计、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全部设计工作)。
2.工程阶段:勘察、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施工过程中配合阶段。
3.工程服务内容:各阶段的服务工作 。
三、工程服务周期
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按照甲方要求并结合实际。
计划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按照甲方要求并结合实际。
具体工程服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小写: 452000元,大写:肆拾伍万贰仟元 (含税价);
五、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何欣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资料;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济宁市任城区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二、其他约定
设计工作待甲方指令后开展。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副本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勘察设计人执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代理机构副本 贰 份。
发包人:(盖章) 勘察设计人(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3700006920445995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913700006920445995
地 址: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96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5001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济南和平支行
账 号: 账 号:3700 1616 2080 5014 8641
勘察设计人(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本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06月28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本项目: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的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
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的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3 勘察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 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勘察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4 分包人:指从勘察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项目,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
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项目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6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项目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 分项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批准的、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8 勘察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9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1.10 勘察设计: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设计、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等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 勘察测量报告:指勘察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提交的勘察成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提交的设计成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合同价格: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所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报酬的金额。
1.1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含在合同中,并在报价中以此名称表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项目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
1.15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人的责任过失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1.16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7 天或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2.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1 发包人应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2 发包人应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复文件和基础资料等,并对其有效性、可靠性负责。
2.3 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负责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
2.4 发包人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
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勘察设计人的投标函、勘察测量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6 发包人不应对勘察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
2.7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本项目出现重大变更导致勘察设计人返工时,发包人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调整合同价格。
2.8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责任。
3. 勘察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勘察设计人应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的有关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3.2 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3 勘察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因勘察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勘察设计人负责。
3.4 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应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否则由此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勘察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3.5 勘察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
3.6 勘察设计人应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3.7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如有分包计划,须经发包人批准。
3.8 勘察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不得更换主要设计人员。
3.9 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责任。
4.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文件。本项目勘察设计范围、勘察设计内容与要求、主要技术标准、勘察设计周期及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 违约与赔偿
5.1 发包人的违约与赔偿
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工期等,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勘察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5.1.2 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1.3 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应根据勘察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不足一半时,按剩余合同价的 5%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半时,按剩余合同价的 10%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1.4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与赔偿责任。
5.2 勘察设计人的违约与赔偿
5.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勘察设计人违约,赔偿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
(2)勘察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3)勘察设计人未根据勘察测量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的;
(4)勘察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
(5)勘察设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测量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6)在收到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勘察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测量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修改的;
(7)由于勘察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8)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5.2.2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设计人其他违约与赔偿责任。
6.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6.1 合同的生效
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勘察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应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6.2 合同的终止
合同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6.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7. 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1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专题研究费用及勘察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
7.1.2 勘察设计人为联合体时,则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可分别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款。
7.2 勘察设计合同价格是完成合同所规定责任的总费用,由勘察设计人包干使用,发包人按进度分期支付,本合同的合同价及支付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3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使用。
7.4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或市场因素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规定执行。
7.5 如专用合同条款要求勘察设计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勘察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担保期满后,发包人应及时退还。
7.6 税费
勘察设计人应自行承担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括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勘察设计合同专用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本章 “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或修改,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相一致,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如下补充、细化。
1.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的项目名称:济宁市任城区济北公交停车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建设规模: 本项目为济宁市任城区济北公交停车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总建筑面积约582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客运管理中心(含地下车库、李营运输服务站)、停车场、一层辅助用房等。
1.2 本合同的发包人: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
1.3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人:山东建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人)
青岛德信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1.10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本次招标范围为项目勘察、全过程设计(红线内全部设计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总平面设计、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全部设计工作)。
1.11 本合同包括的勘察测量报告:勘察测量报告内容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要求。
1.12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要求。
2.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勘察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3.勘察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9 勘察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9.1 勘察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3.9.2 勘察设计人对本项目进行详细、深入的研究,提出具体的总体布置方案。
3.9.3 勘察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测量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根据勘察测量成果文件进行本合同工程设计。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它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9.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5)勘察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3.9.5 勘察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本合同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等;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本合同的施工招标技术要求、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
3.9.6 勘察设计人应按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如合同签订前,中标人要更换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应事先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并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
3.9.7 勘察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后尽快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
3.9.8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发包人对设计周期等的调整,设计人应无条件服从,响应发包人要求。
3.9.9 勘察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及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招标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勘察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3.9.10 勘察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3.9.11 当发包人认为需调用勘察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勘察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测量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3.9.12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工程进展,派遣勘察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现场勘察设计代表在现场服务期间除解决设计变更等需要处理的问题外,还应配合发包人在各专业勘察设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否则,设计代表将被视为不合格,按勘察设计人违约处理。勘察设计人应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设计问题(包含不限于):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完工、竣工验收,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勘察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5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4.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1 勘察设计周期:
4.1.2 提交成果: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6 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与要求、施工图预算 6 份,U 盘电子文件 2 套。 (具体数量根据甲方要求)。
上述“U 盘”中电子文件应采用 AUTOCAD、WORD、EXCEL、或 TXT(纯文本文件)等电子文档 格式,一律为非扫描图像格式文件。
5. 违约与赔偿
5.1 发包人的违约与赔偿责任
5.1.1 按规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5.2.1 勘察设计人违约的赔偿责任
(1)勘察设计人将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发包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并计扣勘察设计人合同价 1%的违约金。
(2)勘察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或未根据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勘察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发包人将计扣勘察设计人合同价 1%的违约金。
(3)勘察设计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测量成果、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 15 天(不足 15 天按 15 天计),发包人将按设计合同价的 1‰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
(4)在收到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勘察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测量成果、设计文件修改的;超过规定的完成修改期限,将视为勘察设计人违约,每延期 1 天,计扣勘察设计人设计合同价 1‰的违约金。
(5)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除由勘察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勘察设计人合同价 1%的违约金。
(6)勘察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 15 天(不足 15 天按 15 天计),发包人将按设计合同价的 1%计扣勘察设计人的违约金。
(7)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
(8)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 5.2.1 款(7)的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它处罚。
(9)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在投标人设计费中扣除。
5.2.2 勘察设计人其他违约与赔偿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合同款。
(2)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未经发包人认可勘察设计人不得更换投标书中承诺投入的勘察设计人员,否则将予以处罚。
(3)勘察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方案与现场条件匹配性差,或因技术难度大、经济合理性差导致的工程结构型式设计变更,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1%/次扣除勘察设计人的违约金。
7. 费用与支付
7.1 本合同勘察设计费为: 45.2万元(大写:肆拾伍万贰仟元 )。
除发包人认可的通用条款 5.1(1)款而导致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减外,发包人概不支付合同报价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
7.2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付款方式如下:
付款方式:完成设计付至合同价的60%,施工完成付至合同价的90%,缺陷责任期满后付至合同价的100% 。
7.3 暂列金额
无。
7.4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在施工图出图前,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的发布或市场因素变化引起的重大平面功能变化或设计文件大面积调整修改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在施工图出图后,勘察设计费用不作调整。
7.5 履约保证金:无。
7.7 质量保证金
/
8. 其他
8.4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济宁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5 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