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快贷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政采快贷是指我行根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以政府财政支付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通过封闭回款路径等方式,为中标供应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政府采购是指省、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非基建)和服务。其中授信业务为区级政府所在地的,须有我行经营网点。
本办法采购人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省、市、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中标企业是指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的,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签署资格的供应商,为法人企业。
本办法政府采购合同是指中标或成交政府采购项目的供货商与政府采购人就该中标或成交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等合同。
本办法担保人是指与我行签约的,总行发布的名单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授信方式及期限
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及中标企业(用款企业)条件
1、借款人信用良好,无赌博等不良嗜好,未参与民间借贷。
2、中标企业连续经营2年及以上或借款人有3年及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中标企业上两年至少有一次政府采购中标履约记录,历史累计中标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其中东北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款企业历史累计中标金额达50万元。
4、中标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中标企业履约历史纪录良好,对于有不良履约记录的客户实行禁入。
6、中标企业合同标的为货物、工程(非基建)和服务。
7、中标企业在我行开立财政回款专用账户,且确定企业不可单方变更账户。
贷款用途
履行政府采购中标合同项下的生产、经营支出。
授信方式及期限
1、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
额度授信不超过2年(含),单笔贷款不超过1年(含),且应与中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相匹配。
2、借款人可在授信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提用单笔贷款。提用单笔贷款时,经审查人员审核贷款用途及还款记录正常后即可放款,无需另行审批;如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曾有不良记录,借款人再次提用单笔贷款时,须按照正常程序审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的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第三章 授信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
授信金额
现金流管控方式下的,借款人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保证担保方式下的,借款人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抵押担保方式下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控制在借款人中标合同金额(应扣除预付款及质保金)的80%以内。
其中,在中西部地级市符合本操作规程的采购活动中中标的借款人,其授信额度最高为300万元。
贷款定价
分行可根据收益水平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在总行定价政策指导范围内合理确定执行利率。
还款方式
按《助业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担保方式
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或几种方式:
1、现金流管控方式。中标企业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财政支付资金回款至我行指定账户,并辅以应收账款质押等,确保还款来源安全、稳定。根据借款人不同信用情况,可采用有价单证质押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应不低于授信额度的10%。采取本方式的:
(1)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追加其配偶连带责任责任保证担保;
(2)具备条件后第一时间完成对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
2、保证担保
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法人保证人须为我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制管理范围内的公司。
3、抵押担保
与助业贷款对抵押物和抵押率规定相同。
第五章 贷款流程
项目准入及额度审批
项目准入要整体上在把握行业方向,符合我行对行业的总体导向;关注政府平台信誉度,选择与我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政府平台;同时对中标客户集群、担保方式和授信用途合理性控制的基础上,操作程序简化、标准化。
(一)经营机构发起项目申请,同步申请担保额度(如有),上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二)有权审批机构可合并进行项目额度和担保额度(如有)的审核工作。
业务受理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按贷款人要求填写完成的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资料
借款人及其配偶(如有)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3、用款企业(中标企业)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或企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及近6个月的流水;专业资质证书(如有)、企业两年以上财务报表、个人或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近6个月的往来记录;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成员签字样本;
(3)政府采购供应商认证证书(如有)、《政府采购项下履约融资担保业务推荐函》(如有)、《最高额保证担保意向书》(如有);
(4)中标企业近一年签订的至少一份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履约情况证明;
(5)贷款用途资料:《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
(6)与上游渠道签订的采购合同或可证明其贷款真实用途的资料;
(7)借款人出具的《借款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8)中标企业出具的《中标企业划款委托书》(附件3);
(9)借款人出具的《中标企业账号不变更承诺函》(附件4);
(10)在当地政府实行备案机制情况下,须提供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结算账户备案的证明文件:《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融资中标合同备案表》和《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融资收款账户备案表》;
4、我行签约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如需提供)和《担保确认函》;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 其他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业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我行配套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
反洗钱管理
本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我行配套实施细则,对可能涉及到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重点内容,经办人员按照相关法律和制度要求执行。
任职回避管理
本业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光大银行员工任职及业务回避暂行办法》,在业务各环节触发回避事由,当事人应按照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回避要求,并接受组织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适用于本规程的业务,与助业贷款管理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及修订。
附件1:
借款人授权委托书
(借款人为个人)
中国光大银行 :
本人拟向贵行申请办理贷款,用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或成交后的流动资金周转,申请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贷款期限: 个月,还款方式: 。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同意在贵行开立收入监管账户(帐号: ),在贷款额度授信合同或贷款合同生效后,及时督促并确保 公司将收到的政府采购供应的销(预)售收入及其他收入资金划入上述账户,并授权贵行对该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冻结措施等,同时不可撤销地承诺将账户中不少于贷款本息金额的资金提前还款。如不在贷款到期前将 公司的政府采购供应的销(预)售收入及其他收入资金划入上述账户,贵行可视同本人违约。
借款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中标企业划款委托书
(借款人为个人)
中国光大银行 :
我公司在贵行开立中标企业收入监管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
,帐号: )用于核算我公司收入政府采购供应的销(预)售收入及其他资金,我公司同意该账户内的资金按时划入借款人在贵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户名: ,帐号: ,并承诺将上述款项并专项用于偿还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在贵行的贷款(贷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贷款期限: 个月,还款方式: )。
中标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标企业账号不变更承诺函
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我公司 已中标政府采购编码为 的商品/劳务,采购部门为 (采购单位名称),凭此拟在贵行融资 万元,为保证该债务的按期偿还,我公司承诺在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中的开户账号为以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
在未结清中国光大银行授信业务前,此回款账号绝不变更,如我方违反承诺,则视同我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违约,贵行有权行使贷款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
(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政采快贷业务贷款封闭运行协议
甲方(中标单位):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 分行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政采快贷业务项下贷款封闭运行达成以下协议:
本协议中封闭贷款是指为支持甲方供给政府采购之货物的生产及采购,在供给政府采购货物的生产及销售过程中,乙方实行贷款发放和收回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一条 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结算账户和收入监管账户(即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结算账户)。
结算账户 用于结算往来,支付需符合用于完成政府采购供应行为的用途。
收入监管账户 用于核算甲方收入政府采购供应的销(预)售收入及其他资金,进入本帐户内资金用于归还未结清授信,余款可拨入结算账户自行支配。
第二条 如果甲方获得的是可循环额度授信,甲乙双方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后,甲方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向乙方申请提款;如果甲方获得的是单笔单批授信,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甲方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向乙方申请提款。
第三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定期向乙方提供既定产品测算的原材料、工费清单及对外支付明细情况。
第四条 甲方政府采购货物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的采购、费用开支等一切支付,都要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工费清单经审核并由乙方客户经理签字后从结算帐户予以支付,所有与政府采购无关的费用,均不得支付。
第五条 甲方应保证获得政府采购货物销售收入后及时存入甲方所开立的政府采购收入监管专户,不得截流。乙方应监督跟踪产品销售,掌握付款方式及时间,督促甲方偿还借款本息。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发放封闭贷款期间,要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政府采购货物销售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类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政府采购货物销货款未进收入监管帐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有权追索担保单位。
第八条 甲方承诺:
在还清乙方贷款本息前,不将收入监管专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在还清乙方贷款本息前,政府采购货物销售回笼资金全部进入政府采购收入监管账户;
乙方可于贷款到期后直接从甲方帐户扣除贷款本息;
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用款依据均真实、有效。
第九条 乙方承诺:
在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合同(如需)等完备资料、经审查通过后,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款项的发放。
对甲方进行政府采购货物生产、采购过程中的必要开支,在乙方所须资料齐全情况下,乙方保证一个工作日出款。
在甲方采购结算资金到帐后,乙方在扣款还贷款本息的同时将其余款项解除监管。
第十条 如甲方未依约履行上述承诺,或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即构成违约,乙方将视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宣布贷款额度部分或全部取消,乙方所承诺的放贷义务立即部分或全部解除;
宣布贷款立即全部或部分到期,甲方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主要代表应定期交流情况,保持联系、沟通信息,解决在执行本协议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需要对协议中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承办部门:光大银行济宁分行零售部
联系人:周浩,联系电话:0537-677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