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密
加 急
兴 业 银 行 制 度
兴银规〔2013〕149号
兴业银行关于印发《兴业银行政府采购项下
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和《兴业银行政府
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分行,海口分行筹建组:
为有效引导各分行规范开展政府采购类贸易融资业务,总行制定了《兴业银行政府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和《兴业银行政府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应强化风险防控,谨慎选择优质客户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合作,把握实质风险,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风险管控,分行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业务中台职能,加强作业流程管理,完善岗位设置,切实为业务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订单融资业务重在流程控制,应重点审查订单真实性、监控资金用途及控制回款;为控制用款、回款风险及提高收益,应要求融资款及回款在本行封闭运作。
三、总行针对政府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制订了相应的《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订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应收账款确认书》(见《兴业银行政府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操作规程》附件),各分行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将上述示范文本作为签约使用文本,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具体业务需要,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并依据本行法律审查相关规定履行协议相应审查审批程序后启用。
四、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分行实际,按照总行政府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在实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拟订实施细则,并纳入分行制度管理范围。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总行贸易金融部反馈。
兴业银行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贸易金融部 李宁 联系电话:103083
涉密文件行内指定阅读范围:各分行,本行行领导,驻会高管,总行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支付结算部、企业金融总部。)
抄送:本行行领导,驻会高管,总行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支付结算部、企业金融总部,存档。 |
兴业银行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印发 |
兴业银行政府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本行供应链金融产品,鼓励各分行在政府采购领域拓展贸易金融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以下简称“采购融资业务”),是指本行应政府采购供应商(借款人)申请,以合同项下政府采购专项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满足供应商履行采购订单所需流动资金而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第四条 采购融资业务项下具体信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票据,下同)、国内信用证及项下产品、商票保贴、法人账户透支、流动资金贷款等短期信用业务品种。
第五条 采购融资业务项下融资款项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仅限于满足订单项下的采购、加工、生产、储运、服务等订单履约的必要经营行为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 各分行应严格遵循贸易真实、封闭操作、审慎开展的原则办理采购融资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业务规范要求
第八条 本业务所涉及订单指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有效载明交易标的、交易金额、发货期限等信息的政府采购合同,具体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买方采购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订单)等。
第九条 本业务所涉及的订单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订单应为独立的买卖合同或者交易双方框架协议项下的订单;
(二)订单合法、有效,贸易背景真实且未作为在其他机构融资的贸易背景材料;
(三)订单所载内容清晰、明确、完整,至少包括《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并须符合商业惯例、行业规范;
(四)订单项下的商品价格波动较小,质量稳定,易于检验;
(五)订单项下的商品应为借款人的主营产品;
(六)订单获取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按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等。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订单真实性核实
采购融资业务项下具体可采用如下方式对订单进行核实:
(一)书面确认。政府采购部门向本行书面确认,由其在借款人提供的订单(复印件或打印件)上盖章(包括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等),或另行向本行出具盖章的确认函(内容至少包含订单号及确认该订单真实有效等相关表述);
(二)实地确认。由经办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与经营机构双人实地核实,在此情况下,应对实地核实情况(包括地点、时间、人员、订单核实内容及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由本行核实人员双人签字;
(三)电子订单的确认。如为系统生成的电子订单,可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平台等公开信息平台进行查询和核实;分行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自行登录系统验证订单真实性;或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与经办机构双人实地到借款人所在地或政府采购部门登录系统核实电子订单的真实性;
(四)经本行认可的能够有效确认订单真实性的其他方式。
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各分行应将书面确认作为优先选择方式,在无法获得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本条(二)、(三)、(四)款所述的核实方式。
第三章 业务合作对象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借款人准入要求
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年度“主办行客户”及“主办行客户培育客户白名单”的企业可直接准入。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卖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正常经营,具备政府认可的供货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准入要求;
(二)具备履行订单或合同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良好,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与同类产品相比市场竞争力较强,以往没有发生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涉及诉讼或者贸易纠纷的情况;
(三)经政府采购部门推荐且诚信记录良好、订单稳定、过往商业记录良好、回款正常、退货率和坏账率较低;
(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将本行作为重要结算银行;
(五)在本行内部评级B4(含)以上;
(六)在银行的融资无逾期、恶意欠息或垫款,且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部门准入要求
仅限于省级(直辖市)政府、地市级(直辖市下级区县)政府及上一年度全国百强县政府。
第四章 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行须为借款人核定采购融资业务专项授信额度,该专项授信额度应重点参考借款人授信期内实际或预计中标情况,同时结合企业自身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合理核定,有效期为1年。专项授信额度应与借款人在本行原有授信合并管理。
第十四条 融资比例
(一)该业务项下,融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订单实有金额的70%,如借款人在我行内部评级等级为A6级(含)以上的,融资比例可提高至订单实有金额的90%;
(二)本办法所称“订单实有金额”,是指订单金额扣除借款人预收货款、质保金后的金额。采购融资业务下柜后,如因订单修改而导致订单实有金额减少,则应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订单减少金额部分所对应的融资。
第十五条 融资期限
授信项下单笔融资业务的期限应根据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合理确定,不早于合同对应的货物销售回款到期日,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含),融资期限超过12个月的订单融资业务需上报总行审批;采购融资业务项下,一般不得为借款人办理展期。
第十六条 回款管理
采购融资业务项下回款管理应严格执行《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回款管理细则》(兴银〔2012〕340号)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查询与登记
(一)采购融资业务下柜前,本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查询借款人已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转让登记情况,对于借款人已登记的应收账款与本行采购融资业务项下未来应收账款存在冲突的,不得为其办理采购融资业务。
(二)查询无误后,本行与借款人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或《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在合同中对质押的未来应收账款进行准确、清楚的描述,同时本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对采购融资业务项下未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并办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并取得优先顺位求偿权;待应收账款形成后,本行须及时登录系统,并对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完善补充。
(三)采购融资业务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执行《兴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程》(兴银〔2009〕714号)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行应密切监控资金流向,采购融资业务的授信资金用途,限定为用于订单项下的采购、加工、生产、储运、服务等订单履约的必要经营行为,不得挪作他用,由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如符合受托支付要求的,应按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业务台账管理,并对回款进行监控。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融资期间,本行应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订单履约情况,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有无将采购融资资金挪作他用;
(二)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运转,是否能按期开展采购、加工、生产、储运、服务等经营流程,是否能按期交货履约;
(三)订单条款修订是否经本行同意,条款变更有无发生不利于本行的重大变化;
(四)有无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而出现影响订单履约完成的情况;
(五)有无重大的贸易纠纷;
(六)采购融资业务下柜后,如因订单修改而导致订单实有金额减少,则应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订单减少金额部分所对应的融资;
(七)订单项下的回款是否按本行要求划付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回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授信期限内,凡出现下列情况,本行应立即停止发放新融资并取消授信额度:
(一)借款人与政府采购部门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并可能导致订单无法履约;
(二)政府采购部门在本行融资期间宣布取消订单;
(三)借款人所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遭到政府采购部门拒付;
(四)授信借款人故意向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信息;
(五)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六)未经本行同意,借款人擅自修订变更订单条款,以至于发生不利于本行的重大变化;
(七)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致使产品销量下降、业务萎缩、负债加重,经济效益下降或失去偿债能力;
(八)借款人就同一订单重复融资或多头融资;
(九)本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采购融资业务项下本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借款人违约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二十三条 贸易背景真实性
贸易背景真实可信是采购融资业务的基础,各分行应加强对采购融资业务项下贸易交易真实性和连续性的调查和审查,防范虚假贸易,包括授信主体单独或与上游企业、关联企业串通虚构贸易或虚增贸易等。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信用风险
针对采购融资业务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分行应加强借款人准入管理,借款人须拥有长期稳定的销售渠道,与政府采购部门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优先选择获得政府采购部门推荐或认可的,或年政府采购中标业务量排名居前的借款人作为本行采购融资业务项下合作对象。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违约风险
借款人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违规挪用资金、不按约定履约、履约标的品质存在瑕疵等,导致政府采购部门拒收或拒付的情况,本行融资将面临风险。
针对借款人违约风险,各分行应加强借款人准入管理,优先选择政府采购部门推荐或认可的供应商。同时,采购融资业务项下信贷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仅限于满足借款人履行订单所需的采购、生产经营及服务需求,本行应严格审查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
第二十六条 操作风险
(一)操作风险是指因本行操作疏忽导致本行失去对物流的监控或对资金流的控制,而诱发的风险。采购融资业务项下主要操作环节有:应收账款查询与登记、订单确认、协议签署、融资款项使用、回款管理、有关凭证及单据的核实、签发、传递与收取等等。
(二)针对采购融资业务流程复杂、操作环节多、操作风险大的特点,各分行应加强业务管理,分行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应参与并指导经营机构制定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细化明确各流程岗位职责,确保规范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本行与政府采购部门、借款人之间票据、文书等的传递应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或经营机构专人经办,并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兴业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业银行政府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行政府采购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兴业银行政府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业务办理程序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贸易融资业务项下信用产品为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票据,下同)、国内信用证及项下产品、商票保贴、法人账户透支、流动资金贷款等,应分别执行《兴业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5月修订)》(兴银〔2011〕305号)、《兴业银行商业汇票管理办法》(兴银〔2007〕463号)、《兴业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兴银〔2006〕86号)和《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兴银〔2010〕374号)等相关管理规定。
为简化描述,本业务办理程序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
第四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采购融资业务,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附件1);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三)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四)生产经营活动及产销基本情况;
(五)近一年来(如有)与政府采购部门的交易记录,如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项下收付款单据及银行对账单、运输单据、发票等;
(六)该业务项下本年度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通知书等;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授信前调查
(一)借款人调查
经办机构受理业务申请后应按照本行授信前尽职调查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借款人是否满足《兴业银行政府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对下列情况作详细调查和评估:
1、是否具有交易主体资格和贸易资质、是否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是否与政府采购部门有稳定的合作供应关系;主营产品销售是否顺畅等;
2、内部评级能否达到B4级(含)以上,是否存在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重大商业纠纷,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信;
3、在其它银行叙做采购融资业务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记录是否良好;对同一笔订单是否存在重复融资的情况;
4、与政府采购部门之间是否存在贸易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是否良好;
5、是否具备履行订单的经营条件;是否取得技术服务资质;是否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且采购原材料的品种、数量及规格等是否与订单项下产品生产需求相符,原材料及产品价格定价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是否存在行业产品质量标准,该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情况如何,以及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重大纠纷;确认订单或其对应的采购合同是否对应收账款存在限制性条款或其他附加条件,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不存在争议、瑕疵或纠纷;
6、近一年的应收账款管理台账,合同履约情况证明材料(若有);
7、其他本行须审查的内容。
(二)订单及商业合同调查
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兴业银行政府采购项下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订单真实性核实相关要求,对订单进行有效核实,同时,对于订单还应重点审核:
1、订单的表面有效性与真实性;订单必须包含但不限于货物描述(名称、规格)、服务描述(内容、期限)交易金额、交易数量、发货期限、产品验收、付款方式等明确交易信息;
2、借款人履约能力,能否按期、按质、按量履约;
3、交易商品或服务是否属借款人经营范围,货物或服务价格是否合理;
4、交易商品市场价格是否稳定;对于价格波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或季节性较强的商品,不得受理;
5、订单中的有关结算条款是否会影响正常收款;
6、对于借款人与政府采购部门双方之间存在暗箱操作的,应禁止介入;
7、其他本行须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采购融资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审批
本行须为借款人核定采购融资业务专项授信额度,该专项授信额度应重点参考借款人授信期内实际或预计中标情况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合理核定,有效期为1年。专项授信的审查程序按本行授信尽职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与借款人在本行原有授信合并管理。
第七条 应收账款查询与登记
(一)采购融资业务下柜前,本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查询借款人已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转让登记情况,对于借款人已登记的应收账款与本行采购融资业务项下未来应收账款存在冲突的,不得为其办理采购融资业务。
(二)查询无误后,本行与借款人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或《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在合同中对质押的未来应收账款进行准确、清楚的描述,同时本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对采购融资业务项下未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并办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并取得优先顺位求偿权;待应收账款形成后,本行须及时登录系统,并对应收账款质押信息进行完善补充。
(三)采购融资业务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执行《兴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程》(兴银〔2009〕714号)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授信项下单笔业务办理前审查
严格审查订单融资业务项下具体贸易交易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具体包括:订单融资业务项下交易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应结合借款人的经营范围、交易习惯、资金实力等情况对购销合同及订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审查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工具和结算方式与订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是否一致;订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内容是否与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购销合同内容相符;是否为连续、均匀订货,如为首次签订订单,重点审查借款人以往的履约记录等。
第九条 签订合同和协议
分行经营机构双人实地面签如下协议:
(一)与借款人签订《订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附件2);
(二)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融资业务品种合同(如《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等);
(三)与借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或《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及其他担保合同(如需要)。
第十条 回款账户设置及回款路径通知
(一)采购融资业务项下回款账户设置应严格执行《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回款管理细则》(兴银〔2012〕340号)相关管理规定。
(二)采购融资业务项下,经办机构应在业务下柜前与政府采购部门确认回款路径,要求政府采购部门将回款支付至本行指定账户。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借款人与政府采购部门双方签署的订单或采购合同中约定以本行指定账户作为回款账户;
2、本行以书面方式与借款人联合通知政府采购部门,并就回款账户及账号相关事宜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 业务台账管理
分行业务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应做好融资发放、发货、应收账款形成、回款等环节的监控工作,实施痕迹管理,确认并登记相关台账;加强对账管理,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须在发货、收货、应收账款形成、销售回款等关键时点与借款人、买方进行对账,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对账。
第十二条 业务下柜
(一)经营机构按审批通知书要求落实下柜条件,包括存入保证金、签订承兑协议、订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及担保合同等,并按照规定将下柜材料提交分行放款部门审核。
(二)采购融资项下放款应根据借款人的采购计划和生产进度分次进行,分行应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交的采购合同(若合同中未明确销售回款账户为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则必须在本行放款前明确修改为本行指定账户),严格检查每一笔用款是否符合规定用途。
第十三条 进度监控
(一)分行业务管理部门、经营机构应对应收账款形成进度进行监控,掌握借款人履约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将订单履行相关事宜通知本行,同时将履约合格文件(如货运单据、入库单或者验收合格单据等)复印件交付本行。必要时,本行应随时查询借款人履约进度及政府采购部门付款情况。
(二)分行业务管理部门、经营机构应跟踪政府采购部门付款情况,如发现退货、换货等影响应收账款形成或者付款的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相应的融资本息。
(三)借款人履约后将相关业务发票提交本行,本行根据发票所载内容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相关内容补齐,并在人行征信系统中对该笔质押登记信息做补充登记。
(四)本行可采取以下方式对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事宜进行通知:
1、向政府采购部门发出《应收账款确认书》(附件3),由其收到后签署回执;如政府采购部门不愿意签收回执,本行应以公证送达或邮政专递等方式送达并保存相关留痕材料;
2、根据本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管理制度要求的方式对政府采购部门进行通知。
(五)业务放款后应密切关注借款人回款及结算情况,一般要求月结算量不低于借款金额、月结算笔数不低于4笔,如回款不及时,或结算金额、频率出现减少或者停滞,应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现对本行融资构成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停止申请人融资额度使用、通知政府采购部门停止付款,行使抵、质押权利或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第十四条 回款管理
(一)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控采购融资业务回款情况,如是否按照既定路径支付、回款是否连续正常、采购量与回款额是否匹配等。同时,制定回款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并监控回款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预警。
(二)如政府采购部门回款未付至指定账户而直接将款项付至借款人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收到款项后立即通知本行,并将该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转至其在本行开立的回款账户,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
(三)采购融资业务项下回款管理应严格执行《兴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回款管理细则》(兴银〔2012〕340号)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到期处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若买方回款仍不足以兑付银行承兑汇票,且借款人未及时补足,经营机构应立即提示借款人补足保证金。
(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当日,若借款人仍未存入足额保证金,则经营机构和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向其追偿,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逾期处理
(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若借款人未向本行支付相关款项,则转为借款人逾期,立即停止发放新融资并取消授信额度。
(二)分行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经营机构向借款人追偿逾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逾期利息、罚息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对于借款人追加额外担保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及时行使抵、质押权利或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本行发出的文件资料以及本行收到借款人、买方的相关资料等均应编号、归档,妥善管理并严格执行《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兴银〔2013〕39号)相关要求。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兴业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
2、订单融资业务合作协议
3、应收账款确认书
联系部门:兴业银行济宁分行企金部
联系人: 刘 婷 联系电话:0537—329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