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城分中心不断探索推进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打造“信用+交易”,助力全区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做法如下:
(一)完善信用体系制度建设。任城分中心联合区社会信用中心,先后出台《任城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任城区评标专家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任城区投标人(供应商)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中介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投标企业等各方主体的信用责任,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主体行为,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落实落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良性发展。
(二)加强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任城分中心探索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载体和枢纽的作用。一是完善信用信息化记录手段。依据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基础信息库,将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库,实现交易过程信用信息全面记录。借助中心数字见证系统全程记录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确保记录真实性。二是拓展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主动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山东”、“信用中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三是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在各领域的利用,为交易监管提供基础支撑。通过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监管平台互联,将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为社会各界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阅功能,自觉接受社会的信用监督。
(三)创新信用使用形式。一是实行工程项目甲方招标人履行“未开工承诺制”,招标人自觉践行承诺,在招标手续未履行、中标结果未公示前,决不提前进行项目开工建设,保障项目的真实性和公平性。若承诺事项不实,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建立交易信用档案,对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分别设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信息分级管理,形成场内不规范行为记录、交易履约评价机制,将信用管理覆盖交易全过程。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动态维护机制,信用资料一次录入、重复使用,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承诺保证其真实性基础上进行动态管护,实现一次录入、及时更新、重复使用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