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络供应链
“e政通”业务管理办法
(2019年版)
目 录
第三章 业务要素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六章 尽职免责
第七章 附 则
总 则
为促进业务发展,满足客户业务需求,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网络银行“e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等建设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供应链“e政通”业务是指建设银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思维,与政府采购合作平台系统对接,或通过建设银行认可的供应链平台交互信息,整合多方资源,基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历史交易数据及合同备案信息,为供应商提供的全流程在线网络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合作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是指政府采购网、或经政府采购有关部门认可且能为建设银行提供政府采购相关信息的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指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网络供应链“e政通”业务实行集中、统一、专业化的经营和管理。一级分行网络供应链专营团队(包括经办行网络供应链专营小组)负责具体的业务流程及操作。
准入条件
采购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采购人的采购资金须纳入同级或以上政府财政预算;
(二)愿意与建设银行合作,能够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结算期限约定,按时支付采购款项到建设银行指定的回款专户。
(三)采购人所属行政区域需要满足下列要求:
1.信用良好,近五年无恶意拖欠行为,原则上近三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保持持续增长;
2.所属行政区域为地市级及以上(含一级分行所在地城市所辖区\县)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须在15亿元(含)以上;为区、县级政府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须在10亿元(含)以上。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和我行各分支机构定点扶贫区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可放宽至8亿元(含)以上。
3. 所属行政区域的应具有合理的负债水平,地方政府债务率[2]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一级分行所在地城市债务率可放宽到150%,除此以外的其他中心城市行所在地市级政府债务率可放宽到120%。
供应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
3.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企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主(如需)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2(含)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企业主是指具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认定规则如下: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
(2)一人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3)有限责任公司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持有50%以上股权的个人;持有股权不足50%,但其直接及间接持有股权总和在公司所有股东中占比最高的个人;企业出函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且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6.未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原则上在政府采购网有真实有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记录;
8.不低于建设银行信用评级13级(网络供应链信用评级e级);
9.不存在我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制度规定的禁止准入情形或停止业务关系的情形。
采购平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拥有比较完善、运行平稳的系统管理平台和专业的信息技术团队;
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获得地市级(含)以上、一级分行所在地城市所辖区\县副省级市及省会城市区级、经济百强县的政府采购部门认可。
业务要素
额度管理
供应商办理“e政通”业务可采取以下两种额度占用方式之一:
1.占用供应商在建设银行的授信(业务)额度;
2.占用采购人供应链融资额度。
单笔融资金额
经办行应结合采购人采购层级、所属政府的财政实力,合理确定单笔融资金额:
(一)单笔政府采购合同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单笔融资金额≤(合同金额-预付款-质保金)*min(90%,层级质押率)。
(二)单笔政府采购合同金额200万元(不含)以上的,
单笔融资金额≤(合同金额-预付款-质保金)* min (70%, 层级质押率);
(三)如融资申请人可提供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的足额有效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的,单笔融资金额≤(合同金额-预付款-质保金)* min (90%, 层级质押率)。
(四)层级质押率根据采购人所属行政区域确定:
1. 采购人所属行政区域为省级或以上、一级分行所在地城市,层级质押率为90%;
2.采购人所属行政区域为地级市、一级分行所在城市下属区\县的,层级质押率为75%;
3.采购人所属行政区域为区、县级的,层级质押率为70%;
期限
(一) “e政通”业务额度最长不超过1年;
(二) 单笔融资期限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合理确定,单笔融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价格及计息方式
“e政通”业务贷款利率及计息方式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用途
“e政通”业务发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业务主要流程
业务合作
一级分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入优质采购平台,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可根据所在区域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一)与采购平台签订两方业务合作协议;
(二)与采购平台、供应链平台签订三方业务合作协议;
(三)由当地政府出台相关制度文件;
(四)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
报名
供应商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e政通业务:
(一)供应商登陆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建设银行企业网银、建设银行指定的供应链平台或登陆采购平台网站的报名链接页面,在线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络银行业务申请表》,并在线确认《企业征信授权书》、《个人征信授权书》(如需)。
(二)采购平台直接或通过供应链平台向建设银行推荐供应商,并将供应商信息发送给建设银行。
政府采购信息获取
建设银行系统接收到供应商报名申请后,将供应商报名信息发送至采购平台,获取该供应商的交易记录和中标、合同备案相关信息。
尽职调查
对供应商尽职调查以非现场为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企业工商注册信息;
法院执行信息;
税务征收信息;
海关进出口信息(如需);
发改委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
建设银行黑名单库反恐名单、反洗钱名单、不良信用内控名单等;
供应商在建设银行结算量及产品使用情况等数;
人民银行征信信息;
一级分行所属区域政府采购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其他
信用评级
所有采集到的数据进入大数据模型分析后,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及时通知采购平台及供应商(如供应商在我行已有有效评级,则以此有效评级为准)。
业务准备
(一)开立建设银行账户
1.基本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供应商日常资金的往来结算,贷款资金发放及支付利息、费用。
2.回款专用账户:用于接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回款。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账、提现)处分回款专用账户内的资金。
(二)开通建设银行企业网银(高级版)功能。
业务额度审批
完成尽职调查及终评后,报有权审批部门按相关授权对业务组织审批:
1.单户业务额度3000万元(含)以内的,根据评级结果及供应商申请值、客户经理申报值,由系统自动审批;
2.单户业务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报有权审批行按相关授权对业务组织审批。
业务合同签订
1. 融资申请人登陆建设银行网银系统,使用电子签名在线签订《中国建设银行网络银行融资额度合同》、《关于人民币循环额度借款的特别约定》;
2.企业主及其配偶(如有)应签署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支用及放款
1.供应商选择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发起支用申请,采购平台或供应链平台将合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金额、收款账号、付款时间)传递到建设银行系统。业务开展初期,合同信息可通过指定邮箱传输,或经办行登录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信息。
2.经办行在收到支用申请后,根据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合理确定单笔融资金额和融资期限。
3.经办行通过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查询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未进行转让\质押登记。
4. 建设银行通知供应商在建设银行网银系统、供应链平台或采购平台签订质押协议,发起支用申请,经审核后系统放款。
质押登记
经办行应立即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上办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提前偿还融资款项
融资到期日之前,供应商可登录建设银行企业网银(高级版),发起主动还款(部分或全部)申请。建设银行系统接收还款申请后,系统完成还款操作。
到期提示
融资到期日之前,系统自动提示供应商到期还款及还款金额,督促供应商准备还款,并将到期信息反馈给采购平台或供应链平台(如需)。
到期偿还融资款项
融资到期日,建设银行系统自动从供应商回款账户扣收贷款利息、本金及其他应付未付费用(如有);如未足额收取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如有),建设银行有权扣划供应商开立在建设银行账户的款项,同时暂停该供应商已生效“e政通”合同项下贷款支用。
还款信息反馈
贷款偿还后,建设银行系统将贷款还款信息反馈至采购平台和供应商。
贷后管理
对贷款资金用途的核查与监控
经办行每季至少一次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随机抽取不低于5%的供应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实物凭证。
经办行应及时通过采购人、采购平台或有关财政部门等渠道查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进度和款项支付进度,获取供应商开票信息后,及时在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进行补充登记。
贷款存续期间,经办行应密切关注已融资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情况,督促供应商及时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并确保采购款支付至供应商的回款专用账户。
对供应商建立预警机制
1.对供应商的日常监控,主要通过电话访谈、征信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监控,并结合建设银行风险预警系统平台信息,一旦出现预警,应实时处理,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2.对于贷款余额大于3000万元的供应商,经办行应保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确认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并督促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约。
3.业务存续期内,经办行还需根据我行反洗钱的相关要求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对于存在洗钱风险的,应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若我行已采取多种措施仍不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或客户存在较大合规风险超出我行风险管控能力,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制度要求不得建立(保持)业务关系的,应有效管控风险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终止业务关系。
与采购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通过与采购平台系统对接,实时获取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政府采购交易记录、履约情况、采购合同支付进度、等信息,及时掌握供应商合同履行进度和款项支付进度;
(二)供应商贷款支用后,实时向采购平台反馈已融资信息,采购平台配合建设银行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同一采购合同重复融资;
(三)一旦已融资政府采购合同发生变更或供应商与采购人合作关系发生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有被纳入一级分行所属区域政府采购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名单、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平台及时反馈建设银行,提醒经办行详细核查;
(四)如存在重大风险事项,经办行应立即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化解和防范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实际情况减少供应商“e政通”业务额度,直至终止执行与该供应商的合同,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采购平台。
经办行应严密监控供应商回款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若出现回款与采购人付款不相符的风险信号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尽职免责
网络供应链“e政通”业务的相关人员未谋取私利,按照程序合规操作,并履行岗位责任的,可免于认定责任;相关流程岗位人员所负责业务整体在3%的容错率范围内,且没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可免于认定责任。
附 则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本办法由山东省分行负责解释、修订。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试行。
承办部门:建行济宁分行公司业务部
联系人: 徐洪莉 293716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
[2] 政府债务率=(年末一类债务余额/当年政府综合财力)×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