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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商银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方案

莱商银行政府采购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政府采购贷业务流程,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莱商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采购贷目标客户为已经与政府签订采购合同,符合本行信贷业务申请的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且具备执行合同的自有启动资金的客户。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贷是指我行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其发放的用于合同项下商品备货、生产加工、设备制造、工程施工的融资业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与政府签订的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等各类合法交易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第六条  申请人除应满足《莱商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超过1年(含),履约交货记录以及销售回款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政府采购业务纠纷;

  (二)取得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

  (三)具备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自有启动资金;

  (四)在我行开立或指定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并将该账户作为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的唯一回款账户,承诺其销售回笼款用于归还在我行的融资。若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已指定他行结算账户为回款账户的,借款人需配合我行变更,确保将我行账户作为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的唯一回款账户,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回款资金及时汇入我行账户;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须满足的条件

  (一)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有明确的交易金额、交货(完工)期限、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付款条件等;

  (二)我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账户监管及还款规定

  (一)申请人设定应收账款回款账号,该账户作为唯一收款账户并进行资金监管,专门用于接收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来款。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来款只能用于归还在我行融资,不得挪作他用。未经本行同意,该账户不得撤销或转移;不得再质押给第三人;

  (二)实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付款约定和实际来款情况分期还款,经办行须对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来款进行严格监管,保证来款首先用于还款或存入在我行开立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第三章  额度、期限及费率

  第九条  额度

  (一)授信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资质、经营状况、历年政府采购业绩、备货周期、抗风险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针对单项中标合同的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中标合同金额的70%,特别优质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申请人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自有资金应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二)与政府采购合作两年以上的优质供应商,我行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上一年度周期内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总额度或本年度周期内预计政府采购中标总额度等测算并申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前提为供应商中标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放款审查人放款时须审核授信使用条件是否满足,然后办理出账手续。

  第十条  期限

  企业融资期限应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政采资金回款日期相匹配。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工程类政府采购、大型设备类政府采购等融资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费率

贷款利率、贴现利率、承兑费率按照我行相关制度定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

  政府采购贷必须采用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并进行相应的公示登记,可视借款申请人资质、信用情况、偿债能力情况,追加抵(质)押、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其他保证人连带责任担保、信用等方式。

  第十三条  质押登记

  对政府采购合同项下买方应付货款作为卖方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质押事宜须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登记。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业务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批、合同签订及发放按照我行相关制度流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支付管理

  经办行应做到申请人政府采购合同项下付款和来款的封闭监管。信贷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为主,申请人自主支付为辅的原则,如确因客观原因难以执行受托支付的,则由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手段对资金进行监管,监管方案应在调查报告中明确。

  原则上,申请人的自有资金必须由本行连同信贷资金一起监管支付,且遵循先支付自有资金后支付信贷资金的原则。若自有资金在业务发生前已经支付,则经办行须要求申请人提供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以落实支付已发生。

  第十六条  贷后管理。经办行除按照本行的相关办法及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跟踪申请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如:备货情况、设备的制造进度、工程的施工进度等,了解申请人是否按照进度执行政府采购合同。

  (二)密切关注政府付款情况,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来款应当汇入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对于申请人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备货(施工)、交付,或政府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进度付款,经办行应及时了解变化原因,并评估本行贷款风险是否放大,提出风险防范与化解方案。对于重大风险状况,经办行应及时向上一级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及时参与风险化解方案的制定并督促落实。

  (三)严密监控借款人的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须实行受托支付,确保信贷资金不被挪作他用。

  (四)及时关注政府招投标中心网站信息以及与招投标中心保持沟通,如出现纳入黑名单、废标、合同履约不能、变更汇款账号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  检查监督。分行风险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等应加强对本行政府采购贷融资业务的监督、检查、管理、指导。

第六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十八条  经办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莱商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办法》、《莱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办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莱商银行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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