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 泗水县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泗水县张丰路(泗张镇驻地至平邑界段)道路工程, 已接受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本工程位于 济宁市泗水县境内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 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 中标通知书; (3) 补遗书; (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 通用合同条款; (8) 技术规范; (9) 图纸; (1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 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 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贰拾贰万玖仟叁佰壹拾元整元(¥13229310.00元)。 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殷亮。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费广宝。
工程质量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交工验收内所有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拨付至结算造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20日历天。
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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