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相关事宜,积极打造“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2.取消实施电子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备案,行政监管部门可通过随机抽查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管。
3.全面推行招投标全过程线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
4.实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电子化,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均可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自主在线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5.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凡可以在线获取的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资料信息,原则上不要求再以纸质材料重复提供,实现网上受理即时办结。
6.鼓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标后评估等形式,加强对招标公告、文件等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文件等按比例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
7.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8.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人对招标人答复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5日
(济建监管字〔2021〕42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相关事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