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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退还保证金上缴国库的通知

各企业及各代理机构:

我中心分别多次(2019年1120日、202043日、2020410日)在中心网站发布通知催促各企业尽快办理逾期未办理退还保证金,并明确未退还资金将上缴国库,但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来办理。按照相关规定资金上缴国库后将无法退还,为了确保各企业保证金全部退还,经与区财政部门沟通将保证金退还截止期限延长至2020531日。请各企业及代理公司看到公告后相互转告通知,尽快前来办理,逾期未办理,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1号)的规定,根据“谁收取谁上缴”的原则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将无法退还,特此通知。

 

2020年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