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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城乡供水水质提升EPC工程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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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山县城乡供水水质提升EPC工程检测项目

      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微山县城乡供水水质提升EPC工程检测项目,已由微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关于微山县城乡供水提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微审批字《202213号)批准建设。本项目于2022824日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开标日期为20229210930分,资格预审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开标过程及评标纪律严明。资格预审项目入围7家:青岛青检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临沂正平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水利工程试验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汇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华安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当日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示,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发布3天内未收到异议。

因济宁市疫情防控工作,将原定于202210190930分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分中心开标的微山县城乡供水水质提升EPC工程检测项目暂停开标,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暂停公告。

经招标人同意,按照工程招标流程恢复了检测暂停开标。于2023823日发布投标邀请书,于20239140930分开标,资格预审入围单位,均接收了投标邀请。

 

  

 二、投标单位提出异议

本次城乡供水水质提升EPC工程检测项目评标期间,有投标单位提出:“本项目微山县城乡供水水质提升EPC工程施工与本次检测项目投标单位存在关联关系”问题。此外异议还提出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经调查核实本次检测项目某投标单位,违反了DB37-T 4371-202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中第4.4条规定:检测机构不应与所检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商业、行政、经济等利害关系。

 

三、相关法律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为保证项目公平公正进行,切实维护各投标人权益,本项目重新进行招标,特此说明。

                                    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

 

微山县水务局

 

202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