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是招投标工作的发起者,是招投标工作活动的主体,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招标人须首先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区相关部门全面推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大力推进招标方式、评标方式改革,构建了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制度环境。
一、招标人承诺制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但招标前置手续有欠缺的房屋建筑类项目,在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意见的前提下,由招标人向监督部门出具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的承诺书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为例,如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时间过长,将会严重制约了工程建设的推进。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在向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后启动招投标程序。实行招标人承诺制后,通过时间交叉、同步实施招标手续后置补齐,大大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二、招标人首要责任制
区相关监督部门确定招标人首要责任制,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责任。鼓励招标人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方法,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1、招标工作的源头就是招标文件。市住建局出台《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在线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监管字 〔2021 〕6 号)赋予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自主权,同时要求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资格审查、规模条件、财务指标、资质业绩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禁止设置不合常理的特殊条款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并要求招标人签署招标文件承诺书。
2、试行“评定分离”制度。市住建局出台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济建监管字 〔2021 〕7 号),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通过“评定分离”制度,依法赋予招标人定标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