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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水规建字〔2021〕13 号)要求,我局于2021年8月4日对济宁市兖州区府河治理工程(兖州区段)项目、济宁高新区2020年度国家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项目进行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抽查结果通过“一企一单”的方式通报有关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市城乡水务局关于2021年度第一批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表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2021年8月24日


 

市城乡水务局2021年度第一批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表

序号

建设项目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

检查事项

1

府河治理工程(兖州区段)

山东省淮海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中标人(监理)

现场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到位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人员履约情况)

2

山东省科源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中标人(监理)

现场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到位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人员履约情况)

3

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

中标人(施工)

未能提供管理人员在现场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人员履约情况)

4

山东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人(施工)

现场管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位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人员履约情况)

5

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人(施工)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人员履约情况)

6

济宁市水利工程施工公司

中标人(施工)

专职安全员在岗时间不足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人员履约情况)

7

府河治理工程(兖州区段)

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人(施工)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人员履约情况)

8

济宁高新区2020年度国家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项目

山东咏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评标组织人员经验不足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缺乏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的

9

未按规定要求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0

济宁市金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中标人(代建)

现场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到位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人员履约情况)

11

山东正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人(供货)

供货延期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2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标人(方案、报告编制)

合同执行延期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3

锦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人(施工)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检查时未按要求到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人员履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