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结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承诺+信用管理”的精神,现就我市全面推行供应商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供应商法定资格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通知如下:
凡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除济宁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项目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只需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告知承诺书,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供应商法定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供应商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告知承诺书
济宁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附件
供应商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告知承诺书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承诺:
1.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虚假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法定资格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