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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有权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吗?

采购人有权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吗?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吗?比如,评标结果出来以后,还没有发布中标公告,此时如果有人提出质疑,或者采购人发现评标结果有问题,可以发布暂停公告吗?


首先明确答案:不可以。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各个环节的时限规定都很明确,也很严格,比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等。


注意这里的规定都是“应当”,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用时限把各个环节卡“死”了,采购人必须按照时限规定来进行采购活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告中标结果。


如果收到质疑函,或者发现评标结果有问题,并不会导致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该发中标公告还发公告,该发中标通知书还发中标通知书。当然,如果采购人觉得评标结果确实有问题,应该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说明利害关系,请财政部门尽快处理。


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都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很显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赋予采购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如此规定,并不是说,采购人明明发现问题,却一点办法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这条规定不是说采购人可以暂停采购活动,而只是在采购活动进行到签订采购合同的环节时,有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的权利。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0天的时间,采购人处理相关问题是绰绰有余的。


当然,这一条的规定用的是“应当暂停”而不是“可以暂停”。这就意味着暂停签订合同是权利,也是义务。该暂停而没有暂停的,采购人可能还需要承担责任。比如,个别采购人为了防止“夜长梦多”,有意抓紧签订合同并赶紧履行,以期“生米煮成熟饭”,造成既成事实。这样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