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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周媛解读《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市制定出台了《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21217日经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2311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于41日正式实施。

《条例》制定的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发表过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对标全国最优标准全面发力,2019年、2020年分别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位列全省第二、第三,2021年在全省营商环境建设成效考核中位列第一档次2020年,与济南、青岛、烟台,淄博、青岛西海岸新区一起代表山东省参加全国营商环境评价,获得优异等次,位居全国第24位,进入全国标杆城市行列。我市多年来经过实践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政策举措和经验做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系统固化。通过制定条例,既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又紧紧抓住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机遇,积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着力破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有利于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附则章,共57条。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是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实行开办企业全流程网上办理,推广市场主体注销的网上一体化平台建设,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证照联办、多报合一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低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二是聚焦市场主体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落实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三是加大政策支持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关注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注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助力企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构建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系一是完善以标准化为基础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政务事项服务标准,线上线下一个办理平台,实现同城通办、异地可办。二是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态调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清单,完善市县同权工作机制。统一流程、精简手续,对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纳税、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提出具体要求,为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提供目标指引。三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行政务服务评价制度,提升群众满意度,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向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优化惠企政策免审即享模式。

(三)规范监管执法,强化法治保障一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差异化分类监管等多措并举,对市场主体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监管与保护,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环境。二是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三是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慎重,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条例亮点

(一)在确立组织领导、激励创新的工作机制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难点问题,系统性地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条例》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探索新模式,鼓励创新举措,注重成果转化。如第四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探索符合本地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打造对标国内外先进标准、体现本地特色、彰显本地优势的营商环境制度创新。第五条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授权改革或者试点改革,将改革成果转化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效。

(二)在巩固和体现我市营商环境改革成果方面。近年来,为适应营商环境建设的新要求,我市先后在多个领域进行了改革创新,制定多项改革举措,大部分改革举措以政策文件、内部工作要求等形式分散在各部门。为了让改革成果更好的落地转化,我们将被实践证明有效、市场主体认可、适合以立法形式体现的经验和做法,经归纳总结在《条例》予以固化和体现,使之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制度规范。第三十条规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是我市一链办”“掌上办”“智能办”“跨域办创新举措转化。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是我市多审合一、拿地即开工建设项目审批新模式转化。第三十五条规定主动向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请,直接享受惠企政策,是我市探索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改革成果转化。

(三)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具体措施方面。《条例》将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与我市具体实践相结合,明确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的同时,细化了具体方向与举措,构建起了统分结合、重点突出的工作体系,增强条例可执行性。如在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条例》从多角度注重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和成长帮扶。第十九条规定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对接,提供高效便利金融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在对标国际标准完善体系建设方面。20222月世界银行有关评估体系新增了互联网连接、促进市场竞争等指标内容,注重监管制度完备性和数字化应用。《条例》对新的评估内容作出回应,为我市打造全国一流、全省领先营商环境提供指引。如《条例》第三十九条提出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管理,第四十条要求监管部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第五十一条强调加快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