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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建罚字(2020)17号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济建罚字〔202017号

 

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万杰路102号

经查,你单位在参与济宁江北现代粮食物流园项目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负责人满方纪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系伪造,并且有你单位的投标文件;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对你单位中标情况的公示;2020年5月13日,你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关于济宁江北现代粮食物流园项目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人员证书存疑情况说明》;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2020年5月29日,对你单位代理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7月22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关于证书查验结果的说明》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参与济宁江北现代粮食物流园项目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负责人满方纪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系伪造,你单位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情形。20206月12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你单位通过邮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0629日举行公开听证现依据听证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取消你单位作为济宁江北现代粮食物流园项目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中标单位的资格;2、取消你单位一年内参加济宁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3、对你单位给予罚款壹拾捌万伍仟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请于15日内到中国银行或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院、兖州区人民法院或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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