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济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太白湖新区财政金融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鲁财采〔2023〕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全市统一执行《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4年版),具体目录如下: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说明) |
A 货物类 | |||
信息化设备(A02010000)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4 | 超市采购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超市采购 |
3 | 移动工作站 | A02010106 | 超市采购 |
4 | 图形工作站 | A02010107 | 超市采购 |
5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8 | 超市采购 |
办公设备(A02020000) | |||
6 | 复印机 | A02020100 | 超市采购 |
7 | 投影仪 | A02020200 |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8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00 | 超市采购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例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
9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00 | 超市采购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互动屏等) |
10 | A3黑白打印机 | A02021001 |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
11 | A3彩色打印机 | A02021002 |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
12 | A4黑白打印机 | A02021003 |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
13 | A4彩色打印机 | A02021004 |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
14 | LED显示屏 | A02021103 | 超市采购 |
15 | 液晶显示器 | A02021104 |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
16 | 扫描仪 | A02021118 |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
17 | 碎纸机 | A02021301 |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
车辆(A02030000) | |||
18 | 乘用车 | A02030500 | 超市采购 (包括轿车、越野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 |
机械设备(A02050000) | |||
19 | 电梯 | A02051227 | 超市采购 (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载人载货两用电梯、消防电梯等) |
电气设备(A02060000) | |||
20 | 空调机 | A02061804 |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
21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超市采购 |
家具和用具(A05000000) | |||
22 | 家具 | A05010000 | 超市采购 |
办公用品(A05040000) | |||
23 | 复印纸 | A05040101 | 框架协议第二阶段 |
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A08060000) | |||
24 | 基础软件 | A08060301 | 超市采购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
C 服务类 | |||
云计算服务(C16040000) | |||
25 | 云计算服务 | C16040000 | 超市采购 |
电信服务(C17010000) | |||
26 | 网络接入服务 | C17010200 | 超市采购 (限于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服务) |
保险服务(C18040000) | |||
27 | 财产保险服务 | C18040102 | 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 (仅适用于车辆保险) |
物业管理服务(C21040000) | |||
28 | 物业管理服务 | C21040000 | 超市采购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 |
印刷和出版服务(C23090000) | |||
29 | 印刷服务 | C23090100 | 超市采购 (指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
租赁服务(C23110000) | |||
30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C23110300 | 超市采购 (仅限于车辆租赁服务) |
维修和保养服务(C23120000) | |||
3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23120301 | 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 |
32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C23120302 | 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 |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经协商拟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自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视同分散采购。④驻鲁以外单位采购集中采购以内品目,视同分散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全市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市、县级200万元。
(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与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网上商城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四、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集中采购品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单项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批量采购除外),可通过济宁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超市采购、框架协议第二阶段、批量集采)实施采购。
1.超市采购。符合超市采购的单个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采取直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个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2.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符合框架协议第二阶段单个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县级30万元)以下,采取直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3.批量采购。单次或累计采购50台(套)以上信息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办公设备(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电气设备(空调机),10台以上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应执行批量采购,批量采购项目不受数额标准限制。
采购人认为非商城采购模式更适宜其工作需要,或者商城采购模式不能满足其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依规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只适用于货物)等适宜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二)分散采购品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县级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只适用于货物)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工程品目,单价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三)部门集中采购。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市、县主管预算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统采分签方式。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由市主管预算单位汇总采购需求,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并确定供应商,其他单位直接使用中标(成交)结果并分别签订合同。
(五)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七)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不断丰富创新政策应用场景和方式方法,切实加大采购政策落实力度。
(八)规范执行“预采购”机制。各级要严格按照“预采购”适用情形填报预采购计划,并根据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要求建立审核机制,确保采购活动有预算保障,杜绝“先签合同,后申请预算”情形发生。
(九)严控涉密采购项目范围。涉密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未达到”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二)本目录中品目名称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确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鲁财采〔2023〕17号)
2.《202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明白纸》
附件1:鲁财采〔2023〕1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PDF
附件2:2024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明白纸.xlsx.xlsx
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的通知.pdf
济宁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