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鱼台县罗屯镇卫生院
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一):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二):上海开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鱼台县罗屯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暨标准化综合楼建设EPC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鱼台县罗屯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暨标准化综合楼建设EPC总承包项目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新建罗屯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暨标准化综合楼一栋,建筑面积4800.00平方米。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济宁市鱼台县罗屯镇
工程承包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工程所在地相关管理规定、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使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及满足发包人正常使用功能要求所需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专项深化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设计、图纸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他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初设评审、图纸审查、测量/测绘及相关技术咨顾问服务。
2、工程施工与材料、设备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及生活用房等临时设施、施工临时用水、电(包含临时水电的方案报批、设计、施工)、临时道路(含与市政道路开口及恢复)、基础与主体结构(含二次结构)、给排水、承包人范围内设备设施的联动试车、满足发包人管理需要的相关零星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环境清理、市容维护(包含围挡边线至道路边线的门前三包责任)、交通、噪音、民扰(扰民)调停处理、建筑垃圾清理外运及处理等相关工作。
3、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书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整体移交,保修等。
4、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自有。
三、主要日期
各项工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但不得突破招标时要求的总工期(360日历天)。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以监理下发开工令为准)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年 月 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满足相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服务设施、设备保修期:两年。
4、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项目估算价:
大写:壹仟陆佰贰拾伍万元整
小写:¥16250000.00元
合同价格包括:
1、勘察设计费:
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小写:115000.00元;
2、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大写:百分之叁点壹陆
小写:3.16%。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最终结算价格以审核结算后乘以下浮率为准。
1、工程费的支付:
工程±0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10%,工程主体完成后,付至合同价款的40%,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结算完成后付至审定值的97%;剩余3%作为保证金,质保期满无疑义后一次性付清。
2、勘察设计费的支付:
提交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发包人签章《设计工作确认单》为依据)支付合同金额的40%,施工图设计完成并审查合格后付至设计费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设计费。
注:拨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八、其他
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济宁市鱼台县
3、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报送监管部门一份备案,招标代理机构一份。
发包人:鱼台县罗屯镇 承包人:山东弘大建设 承包人:上海开艺设计
卫生院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 (签字) | (签字) |
工商注册住所: | 工商注册住所: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49号 | 工商注册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5308弄32号6楼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272131 | 邮政编码:200000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杨光 | 法定代表人:全先国 |
授权代表: | 授权代表:刘杨 | 授权代表:刘敏 |
电话: | 电话:0537-2212183 | 电话:15315183669 |
传真: | 传真:0537-2214415 | 传真:021-56486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