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浓、片碱项目仓库、 区域变电所、主厂房工程(施工)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浓、片碱项目仓库、 区域变电所、主厂房工程(施工) 。
2.工程地点: 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厂区内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
5.工程内容:项目为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浓、片碱项目仓库、 区域变电所、主厂房工程(施工),项目总占地面积 4068.285 平方米,建筑面积 7571.765 平方米。主要内容包括:1、仓库:占地面积 1916.235 ㎡,建筑面积 1916.235 ㎡,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门式钢架结构,独立基础,建筑层数 1 层。2、区域变电所:占地面积 203.73 ㎡,建筑面积 404.49 ㎡,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柱下条型基础,建筑层数 2 层。3、主厂房:占地面积 1948.32 ㎡,建筑面积 5251.04 ㎡,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桩基础,建筑层数 4 层。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设计说明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1月16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3 月 1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日历天(其中主体工程 80 日历天)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叁拾肆万肆仟贰佰肆拾叁圆玖角叁分(¥13344243.93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最终结算价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的竣工结算报告的有关数据为准)方式确定。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冯波。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招、投标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0 年 11月 14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山东鱼台 签订。
十一、其他
1、中标单位自行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费用自理。
2、承包人应按规定全额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缴纳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一切费用(含
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障金等费用)及己方人员应办理的保险费用等,及时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四份,代理机构持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章) 承包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山东鱼台张黄镇化工园区 地 址:济宁市环城西路23号
邮政编码:272300 邮政编码:272000
法定代表人:张玉标 法定代表人:刘洪可
开户银行:建行鱼台县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市城区支行
账 号:37001686708050002102 账 号:160800011920002599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1.1.2.5 设计人:
名 称: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租用的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归还这些土地或场所并恢复原貌或执行发包人要求。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部委、山东省和济宁市等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管理规定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清单消耗量定额》、《招投标管理条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现行规定等。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2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①施工图; ②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承包人为使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相关规范规程及发包人要求组织施工,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另行发包所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以发包人核定为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发包人签证为准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以经审计后发包人认可的数额分期拨付。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合同和施工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经发包人要求或批准由承包人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等,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工程师要求的时间提供3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发包人一份,监理人一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资料;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另行约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3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图纸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承办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办公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派驻现场代理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理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①承包人负责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和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监理人和审计单位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②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没有发包人同意不得运出现场。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规划用地范围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承包人可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和使用,但未经同意不能用于合同外或第三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有关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二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宣传、公开或发布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署名权属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能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2保密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图纸资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本施工图纸保密,制定保密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泄漏给第三方。工程质量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保密期限内采取的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行使法律规定的发包人代表权利,全面协调工程施工,监督工程安全、工期、质量,对工程量核实签证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整理。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①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②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整理;③开工前由承包方协助发包方办理有关手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④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⑤本工程施工全部电费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按双方确认的计量设备计取度数,单价电费1.0元/Kwh核算,每月向发包人财务部交现金或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保证担保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保证担保:否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①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 。
②各种材料、成品的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③工程试验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④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文件及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30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签订并遵守本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人身安全。
3)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并承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4)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国际规定发包人承担的除外)。
5)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没有发包人同意不得运出现场。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6)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市政、给水、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7)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8)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完毕后交承包人。
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的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和维修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0)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必要的办公条件,该费用已包含在该工程的投标报价中。
11)向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临时办公室。
1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全部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
14)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文明施工,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
15)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在签订合同时交由发包人代管,待工程完工后再返还。
16)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冯波 ;
身份证号: 370811197803222511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鲁208141509137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鲁208141509137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鲁建安B(2015)0800023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出勤服从项目部管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6日,否则按违约处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6日,否则按违约处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发包人工程师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每次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如一个月请假超过三天,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超过两个月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项目经理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项目会议,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1000元/次处罚。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经理记入不良记录,同时应向发包人缴纳五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一致,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中没有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向监管部门建议将项目经理列入黑名单。如确需更换以上人员应书面提出申请,取得发包人同意,同时还需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人的违约金。
如发包人认为现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工作,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具备符合资格要求的合适人选,并及时进场,如更换后仍不能胜任本工作,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投标时承诺,已被发包人接受的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单方面提出更换,需经发包人同意,同时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如实到位并常驻工地现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1000元/次缴纳违约金,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禁止违法违规分包,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他人,一经发现,发包人对承包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合理分包。对发包人以招标或其他方式指定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应履行其在安全生产、质量检验、水电供应、垂直运输、土建收口、施工脚手架、竣工资料归档、成品保护、平行交叉影响、铁件预埋等总包单位的服务、配合管理责任、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加强现场管理,发现分包人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成员不到场、到场人员非该公司人员等涉嫌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发包人。经查实后给予总承包人奖励。如总承包人未能发现分包人的违法分包、挂靠、转包等行为,待查实后给予总承包人相当于该专项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的罚款。
总承包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对自身指定的分包人进行现场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人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应自行施工;对总承包人不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确需进行专业分包的,应于7个工作日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监理人对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和履约能力等相关事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需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专业工程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条件。分包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接受发包人的考勤、考核等各项管理,其资格证书交由发包人押证管理。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其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3.7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形式:电汇、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担保金金额:中标金额的5%。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交纳到招标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以电汇或网银形式转入。采取保险保函、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的:投标人须提交保险保函、银行保函原件。采取保险保函、银行保函作为投标保证的,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8〕1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招标文件要求足额提交以上款项,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后全额无息返还。
3.8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
中标人进厂施工前须与招标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缴纳合同总额的3%作为施工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施工期间若未发生安全环保事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缴纳方式与履约保证金一致。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1、全权代表发包人处理以下事务(1)按合同及施工规范监督检查施工与协调;(2)协助承包人及时处理现场工作;(3)及时审签工程设计变更等经济签证,组织报验、竣工验收;(4)材料验检、对项目经理及工地归档责任人员考勤。
2、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审核等)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
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或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人未能及时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和处理的,扣除其监理费的20%,并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临时办公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魏刚;
职 务:总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7011727;
联系电话:18505336008;
电子信箱:125957171@qq.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18层;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合同要求。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特殊质量标准要求: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⑴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将其有关安全措施费用纳入报价。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或出现安全事故,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承包人应在完成安全文明工地的基础上,按照招标人要求搞好工地围挡工作,该部分费用含于投标报价中。
⑵ 承包人须严格按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全部责任、费用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⑶ 发生事故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有关部门。由于事故引发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⑷ 承包人须全面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施工照明的责任,在施工现场采取完善措施,设置必要的围挡、护板、栅栏、灯光照明、警告信号、警示标志等,提供并维护相应设施,保护工程及公共安全,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所需发生的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及合同总价中。
⑸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下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6)其他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全面承担工地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设置必要的围护及防盗抢设施,安排警卫及值班巡逻,防止或预防治安事件发生,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批,发包人负责配合执行。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备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4、承包人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工地形象建设,做到工完料清场清,保持场地清洁卫生,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因承包人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由承包人自负。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按本合同付款方式统一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4)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提交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前7天。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网络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3日内完成。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7天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提交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工期延误时间超过十日,发包人同时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另行发包所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以发包人核定为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发包人签证为准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以经审计企业审核后发包人认可的数额分期拨付。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⑴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须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主要、大宗的材料、设备品牌、产地、品质、价格须经发包人认可、确认后方可用于本项目。
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图纸或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设备的说明、标注、描述不够完全、清晰、明确而影响其定价、报价的,应及时向招标人要求明确,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按招标人的具体要求采购该材料、设备,并承担其报价低于采购价的损失。
⑵ 承包人所采购的所有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均须还有必要的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发包人认可及监理人验收、认可后才能卸车、使用。
⑶ 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不合格或不符合发包人及设计、图纸要求的材料,须及时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置,并在结算时按未进场考虑,不予计价。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及其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对按法定或约定工艺试验(强制性要求)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和工期 。
10. 变更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对于招标中的主要材料(钢材、混凝土)价格,当济宁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波动超过±5%时给予调整,±5%以内的部分价差不予调整,±5%以外的部分调整时参照济建【2008】111(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计价风险分担方法的通知)号文件,价差部分只计取规费、税金。相应时期的材料指导价由造价站发布的信息进行确定,对于无指导价的主要材料价格由甲方、乙方、监理方进行考察确认,按照确认后的价格进行调整。
所有材料及设备进场采购前,必须提供三家及以上公司的产品供参考,其质量、品牌和档次必须经招标人、监理单位考察后确认,否则不得采购、进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招标人对承包方确定的供应商及各种材料的厂家、品牌具有监督、审核、否决权。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1) 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 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 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4) 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因修改施工图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变化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按以下方式调整:(1)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原投标报价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原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发包人认为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根据相应市场价格共同确定,调整材料价格其余不再调整);(2)与原投标中有相似项目的(施工用材料不同但施工工艺相同),按清单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材料价差执行;(3)无相同项目的,结算按20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执行同期配套的费率文件,人工费执行76元∕工日。主材价格发包人根据市场价认定,其余材料执行济宁市同期信息指导价。变更总价下浮15%进行结算。措施项目费在招标范围内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签订合同后,桩基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20%并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主体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并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5%并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结算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后付至审核结算金额的97%并提供结算金额剩余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余款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税率9%,因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付款方式:承兑汇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根据发包人通知提交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双方另行协商。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交付。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按7.5.2条工期延误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除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按工期延误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与承包范围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组织试车和费用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发包人组织试车和费用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56天內,承包人除留3-5人善后外,其余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承包人逾期未撤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地(房)租和有关费用,其费用由发包人参照项目所在地有关市场价格标准自行确定,并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地(房)租金额。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照结算审核部门(审计单位)要求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结算审核部门(审计单位)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根据发包人资金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报结算审核部门(审计单位)进行复核,仍有异议的,报济宁或济宁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裁定。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五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须符合监理人要求的统一格式和内容。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日內,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自签收之日起28日内批复,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是支付最终结清付款的依据。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自最终结清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实行政府财政审查和政府审计的项目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规定和时间办理。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三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保修内容: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内容。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若在保修期内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则扣除部分工程款。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一)发包人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视为承包人转包项目:
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二)发包人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视为承包人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三)发包人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视为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人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违反下列约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罚金在下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支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不再支付进度款。
⑴ 若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清理现场、保持工地及周围环境整洁、未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施工,发现一处罚款3000元,发现两处罚款10000元,同时必须整改达标,累计达三次以上发包人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已支付的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减。
⑵ 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经监理检查,并按规定在监理的见证下送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未经检查或试验便擅自用于工程的,第一次罚款10000元,第二次罚款50000元,三次及以上每次罚款100000元,并无条件更换。
⑶ 上一工序或上阶段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经验收便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每次罚款5000元,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每次罚款50000元,并无条件返工。
⑷工程质量除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外,并应达到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及借口擅自降低质量要求。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须严格按发包人要求进行限期返工、整改,直到符合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工期不顺延。整改后每发现一处质量问题,扣承包人工程款5万元。对于超过3处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事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承担后续发包人另行选择施工队伍返修、整改费用及延误工期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合同价款3%的质量违约金。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销售或外运项目区内所有砂、土资源的。
若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发包人责令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应向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其列入鱼台县不良信誉企业黑名单。由住建部门或相关行业行政部门给予其罚款、降低资质、注销营业执照及暂停承包人在鱼台县的投标资格等处罚。其中发现转包行为的,还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没收其违法所得。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罚金等计算方式按上款之规定,处罚不影响承包人同时承担损失赔偿及继续履行义务,凡承包人违约行为影响工程质量的,须相应延长3个月缺陷责任期,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①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严格安全事故的,或严重无故托延工期,发包人均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②承包人出现任何其他违约行为,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催告仍不改正,发包人认为须解除合同的任何情形,发包人均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③承包人从收到发包人要求撤离现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必须无条件撤离现场,并自行承担撤离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所有未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机械,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擅动。 ④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或承包人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另行发包所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以发包人核定为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发包人签证为准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以经审计后发包人认可的数额分期拨付。⑤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销售或外运项目区内的砂、土资源,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方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并没收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地震:烈度为七级以上;台风:平均风力十级以上(24.5-32.6米/每秒)且持续1天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雨:持续降雨24天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暴雨:24小时降水量在110mm-150mm的2级暴雨;暴风雪:6小时降雪量将达到15mm以上或者已达到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冰雹:直径大于等于30mm小于60mm,持续时间大于等于45分钟小于60分钟,冰雹堆积厚度大于等于30cm小于60cm的冰雹;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等。
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坠落、地震、台风、洪水、旱灾、高温天气、暴雨、暴风雪、冰雹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合同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办理应由其办理的一切险并承担所有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查验保险收费票据。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为其现场工程施工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器具等办理投保保险。保险期为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认整月计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济宁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 承包人应按规定全额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障金等费用)及乙方人员应办理的保险费用等,及时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
(2)承包人须充分考虑不连续供电、供水对施工进度的影响,并为本工程配备专用发电机、供水车等,因停电、停水等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 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不及时、不真实,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承包人应整改后再次提报,同时按发包人意见后延竣工结算审核期限。
(4)因承包人原因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承包人不积极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处罚合同价的1~10%的罚金,直至承包人妥善解决为止。
(5)承包人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人工工资、工程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发包人有权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如上述款项不足以足额支付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6)承包人必须做好工程周边已建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若有损坏,由承包人无条件修复并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
(7)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并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这些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此费用。
(8)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配套工程的施工协调,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参见各方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协调施工的配合费、机械费、及成品保护费已计入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此费用。
(9)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服从业主及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不配合业主和监理人员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和协调,故意拖延工期,不能有效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人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严重者直至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并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10)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建筑废水、废物、垃圾、噪声等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
(11)施工单位应该按照《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自动洗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1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同时满足《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13) 其他未尽事宜执行招投标文件及双方协商解决。
21.1 关于本项目的其他规定
21.1.1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承包人存在资质“挂靠”现象,发包人可无条件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且承包人对项目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1.1.2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投标文件约定的派驻工地项目配备班子所有成员(详细,和公告中一致),每月需在项目现场工作不得少于22日,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时必须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工作能力不符合项目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否则发包人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21.1.3承包人签订合同后,若发现承包人投标文件业绩造假,则发包人可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21.1.4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在鱼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根据情节轻重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鱼台县招标采购活动,已进入合同履约阶段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自负:
(1)承包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2)承包人借用他人资质或出借资质供他人参加投标或采购活动的;
(3)承包人围标串标的;
(4)未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拒不与发包人签订中标成交合同的;
(6)承包人转包项目的;
(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8)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9)承包人项目班子组成人员未按合同中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值守,确有特殊原因应书面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场。对项目班子人员值守情况由发包人进行日常人脸识别考勤管理,建立管理日志;行政监督部门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配备的项目班子人员擅自脱岗两次及以上或关键环节离岗的,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1.2关于环保要求的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地必须配备的自动洗车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空气自动监测微站等环保设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和使用三级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济宁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图解》及《济宁市建筑扬尘治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标准化工地》、《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标准要求,如达不到要求,除行政部门处罚外,发包人有权二次处罚。
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附件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6: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承诺书
附件7: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8:安全施工责任书
(上述附件具体选用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格式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 形式 | 层数 | 生产 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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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 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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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
承包人: 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章) 承包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章)
法定地址:山东鱼台张黄镇化工园区 法定地址:济宁市环城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建行鱼台县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市城区支行
帐号:37001686708050002102 帐号:1608000119200025991
邮政编码:272300 邮政编码:272000
附件4: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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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项目主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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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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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 |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 | |
资料员 | | | | |
质检(量)员 | | | | |
专职安全员 | | | | |
材料员 | | | | |
预算(造价)员 | | | | |
机械(设备)管理员 | | | | |
其他人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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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后附以上人员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
附件6
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承诺书
根据《济宁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导则》,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特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1、为监督施工单位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确保施工现场做到如下100%:施工现场100%围挡;路面100%硬化;驶出车辆100%冲洗;运输车辆100%密闭;裸露物料100%覆盖;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100%喷淋洒水;出入口路段100%清扫洒水;暂不开发土地100%绿化。我公司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及时审核施工单位关于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督促其落实各项防治具体措施;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通过整改仍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我公司同意执行《济宁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联动办法实施细则》(济建〔2016〕282号)中关于招标评标的扣分、赋分标准规定。
我们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成以上承诺。如不能实现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盖章)
2020年 月 日
附件7: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浓、片碱项目仓库、 区域变电所、主厂房工程(施工)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章) 承包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章)
法定地址:山东鱼台张黄镇化工园区 法定地址:济宁市环城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建行鱼台县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市城区支行
帐号:37001686708050002102 帐号:1608000119200025991
邮政编码:272300 邮政编码:272000
附件8:安全施工责任书
发包人(甲方、全称): 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全称): 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实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特签定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 10 万吨/年浓、片碱项目仓库、 区域变电所、主厂房工程(施工)
2、工程范围:具体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3、工程地点: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厂区内
二、乙方全体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六大纪律,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地文明施工规定》,熟知、掌握本工种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
三、乙方要建立安全施工领导小组,设立专职安全员与甲方保持联系,并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对施工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施工前教育检查),且和职工个人要签定安全责任书,不签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四、为保证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责任,乙方必须明确现场管理人员。
五、乙方必须确保所有进场施工的人员,年满十八周岁且身体健康。老、弱、病、残、孕、家属、小孩及童工不得进入现场,否则,产生一切后果均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必须确保所有职工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措施,不得滥用或不用;保证进入施工现场带好安全帽,严禁工人穿拖鞋、硬底易滑鞋、易透鞋及赤膊上班;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禁使用无证、不懂机电、设备操作技术的人员。若有违反,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非现场施工人员禁止进入施工规划区域内,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个人自负。
八、乙方在施工期内要要求个人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出现大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注:本条适用于由乙方自身各种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
九、在施工期间,由于乙方管理不严而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在施工期间,乙方人员与其他承包队发生打架行为,各承包队责任自负,并且甲方将按《工地文明施工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乙方施工人员外出发生走失或任何不安全事件,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十二、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做为工程承包合同附件。
十三、若有新增内容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承包施工结束后自行失效。
发包人:山东鲁泰化学有限公司 承包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