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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2021年小麦良种统一供种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鱼台县2021年小麦良种统一供种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或鱼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nggzy.jnzbtb.cn/YuTai)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0月18日14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省网项目编号:SDGP370827202102000093

             项目编号:YTCG-2021-086

2、项目名称:鱼台县2021年小麦良种统一供种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2600000元

5、采购需求:本项目为鱼台县2021年小麦良种统一供种。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要求;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4.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5、其他资格要求:

5.1投标人须提供《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5.2投标人具有种子生产基地、加工设备、储藏仓库、检验设施等种子生产和经营条件;

5.3自繁种子须提供繁种合同(协议),委托繁育种子须提供委托繁种合同(协议)。自繁种子和委托繁育种子均须提供由繁种所在地的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繁种证明;自产种子数量不低于统一供应种子数量的60%。

5.4供应商代理经营的种子,均需提供生产商的种子生产许可证、购种意向协议(须承诺成交后按协议履行);

5.5投标人对文件规定的所有品种必须同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所提供品种,如属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而又不属自主知识产权的种子,自产种子必须有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授权生产经营委托书;代理经营种子必须提供该种子生产商拥有该品种新品种权的证明或新品种权人对该种子生产商授权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标注不明确的采购方视为无效。

5.6投标人需提供所报种子《质量检测报告》。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一个包;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9月27日2020年101809:00时(北京时间)

地点: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或鱼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nggzy.jnzbtb.cn/YuTai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0月18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鱼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五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如潜在投标人予参与本项目,须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鱼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nggzy.jnzbtb.cn/YuTai)登录、注册,响应本项目。未按要求响应本项目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竞争性磋商文件同时在鱼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nggzy.jnzbtb.cn/YuTai、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发出公告,请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3、本项目如有必要澄清和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的,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www.ccgp-shandong.gov.cn)、鱼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nggzy.jnzbtb.cn/YuTai及时发布,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更正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鱼台县农业农村局

  址:鱼台县老政府院内

联系方式:程嫚嫚    联系电话:15866096246

2.招标代理机构:

  山东华伟招标有限公司

  址:济宁市金宇路百丰大厦3楼

人:杨宁    联系电话:18353791001

、其他

违约责任: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