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竞价拍卖公告
鱼台银都水韵豪庭商业房地产拍卖项目已经鱼台县财政局(鱼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出让人现通过网上竞价系统选定买受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基本信息
1、出让人: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标的划分:本项目共分1个标的。
标的为:鱼台银都水韵豪庭11套商业房地产(房号:C1-104、105、106、107,C2-104、109、111,B6-104、106,B9-106、107),建筑面积约2265.93㎡(该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面积为准),所在层为1-2层。
展示时间、地点:公告之日起、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李主任 联系电话:0537-6259568
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竞买人可投1个标的,可中1个标的;
3、本项目标的无优先购买权。
三、竞买工作流程
(一)办理CA及电子签章
凡未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注册的竞买人应先办理注册(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用户注册-产权交易),注册后必须办理CA 及电子签章。技术咨询:0537-7817075、0537-6050123。已办理过注册及电子签章的竞买人,登录系统,参与本项目。
(二)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8日
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界面登陆方式:>登录>产权交易>我要报名
网上报名系统修改报名界面登陆方式:>登录>产权交易>我要报名>操作>修改报名
注意事项:对于划分标的的项目,竞买人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务必按拍卖须知的要求填报你所要报名的标的,因误报、漏报项目标的而带来的后果由各竞买人自行承担。
(三)网上竞价拍卖须知的获取
竞买人通过拍卖公告下方的下载提示按钮下载网上竞价拍卖须知。
(四)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的金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形式:竞买人必须采取电汇或网上银行的方式交纳
注意事项:竞买人须从本人账户将竞买保证金转账汇入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不得交存现金。转入指定账户期间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以到中心账户时间为准):2023年3月29日17时前。
户名: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鱼台分中心
开户银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行
账号: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如划分多个标的,每个标的会产生一个账号,须按标的分别交纳)
网上报名系统保证金界面登陆方式:>登陆>产权交易>竞买保证金>操作>生成保证金子账号
(五)出让起始价、增价幅度及自由竞价起始时间
标的1:拍卖起始价为:壹仟肆佰肆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14445500元),
增价幅度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2023年3月29日17时00分—2023年3月30日10时00分;
自由竞价阶段:自由竞价开始后,合格的竞买人即可进行网上报价。自由竞价结束后,系统自动转入限时竞价阶段。
限时竞价阶段:网上竞价系统以3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3分钟内任一参加网上竞价的竞买人有新的报价,网上竞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3分钟,所有参加网上竞价的竞买人均可继续报价。在3 分钟倒计时期间没有竞买人进行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同时系统显示最高报价、起始价及拍卖结果,报价最高且符合竞买资格要求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四、注意事项及瑕疵说明
1、特别提醒:竞买人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竞买人需详细阅读并点击同意承诺书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的报名程序。
2、各竞买人应仔细查看拍卖标的,并详细阅读《网上竞价拍卖公告》、《网上竞价拍卖须知》,一经报名并参加竞拍即视为竞买人已全面了解标的情况并认可上述文件所载明的条款内容,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3、该批房产未办理产权证,现已备案在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待具备了办理权证的条件时,按国家规定应当由原产权人、买受人支付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权证过户过程中按规定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费用及可能涉及的二次过户费用)。
4、拍卖人对房地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5、如房产有欠水费、电费及滞纳金等问题,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上述费用。
五、出让人联系方式
出让人: 鱼台县鑫兴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鱼台县鱼新一路
联系电话:0537-6259568 联系人:李主任
六、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中介机构:山东恒诚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济宁市建设路10号
联系电话:0537-2882277 13563715360
联系人:缪经理
七、监督机构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鱼台县财政局(鱼台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鱼台县孝贤大厦
联系人:汪昕 联系电话:0537-6258019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