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 险 提 示
(第 5 期)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9年5月16日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透明度,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请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现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就信息公开方面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告的内容应当完整。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二、公告的期限应当合法。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三、公告的渠道应当合法。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唯一指定媒体。
如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