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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鱼台分中心关于推行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不当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切实提高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代理(拍卖)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执业和服务水平,规范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代理机构管理的规定要求,针对我县代理机构管理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对代理机构在鱼台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时发生的不当行为进行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介机构不当行为情形

1、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出让公告、转让公告等公告内容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前后矛盾、歧义等严重错误,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2、因从业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等原因,制作的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出让须知、转让须知等文件中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

3、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出让公告、转让公告等文件未在规定媒体发布,或在不同媒体发布时间、内容不一致的;

4、在规定时间内未依法依规组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澄清答疑工作,或答复内容流于形式,造成二次质疑、投诉,经调查认定确有问题的;

5、在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中对相关时间节点、保证金额、保证形式、电子唱标单、评标办法等系统参数设置错误,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6、对电子开评标系统操作不熟练,组织混乱、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

7、不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等中介机构不当行为的;

8、未通过“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登记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9、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揽代理项目后未按规定成立项目组的;

10、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项目招标备案前,未预先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办理项目组成员信息登记的;

11、在招标代理活动期间,项目组成员不相对固定,现场开标的项目组成员不是由信息登记时的项目成员中选派,或派出的项目组成员未实际到岗履职的;

12、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替换项目负责人且未将变更材料报项目所属行政监管机构的;

13、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不当行为。

二、中介机构不当行为公告方式

济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鱼台分中心积极履行见证职责,将发现的中介机构不当行为及时在鱼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鱼台分中心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