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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0年4月8日

 

(以此件申请公开)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济宁市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济政发〔2017〕14号)要求,防止出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贯彻落实“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总要求,按照“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布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重点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持以自我审查为主,强化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消除市场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济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范围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资源交易职能管理的组织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指标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用器械等事项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审查标准

(一)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强制要求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六)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投标业务。

(七)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八)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九)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十)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十一)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十二)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十三)其他排除、限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实施方式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推进本县(市、区)、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定期向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及时规范增量。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建立自我审查制度,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合。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合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況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逐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未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合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二)强化培训和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济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