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2021年公园新建提升改造及城区道路附属绿地提升改造工程设计施工 总承包项目施工监理 ; 工程地点: 邹城市区 ; 工程规模: 改造及新建面积约2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0000万元 ;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约10000万元 。 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专用条件; 通用条件;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杜伟 ,身份证号:37082919750629001X , 注册号: 37000153 。 签约酬金 1.监理酬金: / 元。 2.下浮率: 8 %。 3.监理费=评审后工程施工费*1%*(1-下浮率)。 六、期限 监理期限: 监理服务期:30个月,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180日历天,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期24个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其他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2021 年 07 月 / 日。 2.订立地点: 邹城市 。 3.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 委托人: (签章) 监理人: (签章) 住所 : 住所 : 济宁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735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 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 账号: 账号: 15-498101040009628 电话: 电话: 0537-2655296 传真: 传真: 0537-2655296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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