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 | 邹城市城市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一期 |
发包方名称: | 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承包方名称: | 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合同价款: | 人民币:16160003.500000 元 |
签约时间: | 2020/10/16 9:00:00 |
合同期限: | 1 年 |
备注: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邹城市城市智慧停车场建设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邹城市城区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邹行审字(2020)046号。 4.资金来源: 100%自筹资金 。 5.工程内容:本项目包括邹城市 9 条道路(停车泊位 1202 个)智能化改造,5 个路外停车场(停车泊位 1985 个)智能化改造,合计为3187 个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完善停车标志、标线等设施。(详见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包括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工程,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不限于以下事项:包括在项目实施阶段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合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保修期满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程项目。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全面负责,提供竣工验收相关支持、配合和服务工作。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 11 月 16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 1 月 16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壹拾陆万零叁元伍角(¥16160003.50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 。 五、项目经理姓名:刘鹏 职称:中级工程师 身份证号: / 职业资格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八份,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发包人:邹城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公章) 承包人: 华高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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