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邹城市千泉街道南关社区孟子湖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邹城市太平东路以南,城前东路以东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发 包 人:邹城市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 计 人: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0年8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邹城市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一、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邹城市千泉街道南关社区孟子湖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邹城市太平东路以南,城前东路以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阶段及内容:
设计周期:方案文本确定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该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的修改时间为5日历天;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15个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的修改时间不超过5日历天。
设计内容:邹城市千泉街道南关社区孟子湖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室外管线及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设计服务、参与各阶段验收等设计服务内容。无条件配合并提供本项目不动产证办理所需的所有投标人资料。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建设工程计划批文 | 1 | 规划方案开始设计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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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形图 | 1 | 规划方案设计开始之前 |
3 | 设计任务书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之前 |
4 | 审查合格的地质勘察资料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之前 |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设计图纸提交 地点和方式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文本 | 4 | 签订合同,方案经甲方确认后 5日历日 | 发包人在设计人住所地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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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全套施工图 | 8 | 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20个日历日 | 发包人在设计人住所地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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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子文件光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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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加密电子版 |
第五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合同价为肆佰贰拾柒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20% | 85.4万元 |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30日内 |
第二次付费 | 70% | 298.9万元 | 施工图经图审审查合格后30日内 |
第三次付费 | 10% | 42.7万元 | 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说明:
1.设计费用以实际设计平方据实结算。
2.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与规范、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与规范。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阶段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布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上级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门的设计费。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行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邹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8.9本合同将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其他约定事项:无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