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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兖矿社区、独立矿区“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泵房设施改造电缆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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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邹城市兖矿社区、独立矿区“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泵房设施改造电缆采购项目
发包方名称: 邹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承包方名称: 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528713.180000
签约时间: 2019/7/2 17: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协议书 合同名称:邹城市兖矿社区、独立矿区“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泵房设施改造电缆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 甲方 (招标人):邹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乙方(中标人):无锡市明珠电缆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邹城市 签定日期: 2019 年 7 月 2 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现就甲、乙方就邹城市兖矿社区、独立矿区“三供一业”供水分离移交泵房设施改造电缆采购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合同价格 小写:1528713.18元 大写:壹佰伍拾贰万捌仟柒佰壹拾叁元壹角捌分元 2、供货期、质量要求、免费质保期 2.1供货期:签订合同后 20 日内完成供货、调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2.2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2.3免费质保期:免费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5 年。 3、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或最终用户单位超出投标文件和本协议范围的任何不合理要求。 4、乙方义务 乙方应保证及时供货,不得因某批货物履约存在障碍,影响其它批次的货物供货和优惠政策的执行。 5、供货清单 本次招标报价清单仅为确定承包商和产品价格的依据,具体采购量(包括产品名称及数量)由甲方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工程施工实际需要确定,结算按甲方所提出的供货清单及实际到场情况进行,乙方不得因所需货物数量及规格的变化而提出索赔。 6、检验及验收 乙方在发货之前,对合同材料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材料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书。但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保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结果的说明。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质期内,如果发现材料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材料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等),甲方有权申请甲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可根据技术监督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 供货材料到达指定地点后,如有需要,招标人、监理及乙方代表联合抽样送到甲方指定的检测部门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未安装的不合格材料应予以退货更换合格材料,对于已安装的不合格材料乙方应承担返工等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验收标准:货物验收按照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所列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需要时,招标人可进行现场监造,投标人应随时接受监造,并积极配合。 7、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本项目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全部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三个月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8、售后服务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24小时内免费修复、更换;合同材料在质保期满后,如出现问题,乙方应在24小时内及时开始修复、更换,并只收取成本费。 质保期外,乙方也应向甲方按招标文件的内容提供及时的、质优的、价格优惠的技术服务和材料供应。 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他约定 10.1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承诺书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10.3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二份,相关单位备案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注: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