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关部门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邹城市房产服务中心所属的邹城市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租赁权;租赁年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租赁费一年一交,现状拍卖租赁经营权,面积仅供参考不再实际丈量,共分为27个标的,标的详情详见《标的清单及特别声明》。
竞买人要求:(1)竞得人须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合法经营,服从管理。(2)竞得人不得从事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类、气味浓厚、易产生噪声类及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安全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二、拍卖时间及地点
本次拍卖活动定于2019年10月22日9:30分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paimai.caa123.org.cn)公开拍卖。
三、公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拍卖公告在邹城市广播电视台、邹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拍卖公告,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公司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拍卖信息及在标的所在地等地点同时张贴了拍卖公告。
四、竞买人范围及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条件的法人、社会团体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持有效证件均可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五、报名时间及展示时间、地点
参加竞买人员请于2019年10月21日16时前将单个标的1万元竞买保证金存入拍卖公司账户(不成交不计息退还),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交款回执单到邹城市崇义路1269号1-2-202室办理竞拍手续。展示时间、地点:公告之日起拍卖前日止标的所在地展示。
账户名称:山东嘉华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济宁农商银行冠亚支行(原信用社)
公司账号:9080 1080 1144 2050 002497
六、竞价方式
本次拍卖会采用网络增价按标的顺序拍卖方式。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paimai.caa123.org.cn)进行网络公开竞价,本场网络拍卖会采取按标的顺序进行拍卖的方式。网络拍卖会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首先开始的竞拍时间是倒计时时间,是涵盖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的时间总和,竞买人可以在起拍价的基础上进行自由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倒计时结束前竞买人竞价,其他竞买人没有出价且超过保留价拍卖成交,无人出价且未到达保留价,拍卖流拍;倒计时结束前有竞买人继续竞价,即转入限时竞价倒计时阶段,(竞拍页面显示拍卖师设置的自由竞价时间和限时竞价时间),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报价时,将重新进行设置的倒计时限时竞价时间,直至最后一个限时报价阶段没有更高报价为止,当前报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该拍卖标的竞拍成交。
七、签署确认书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2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
八、成交价款的交纳方式
买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按成交价向拍卖公司交清成交价款、年租金3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约定拍卖佣金,逾期视为违约。
九、标的交割
买受人交清约定款项并无异议后,委托人与买受人根据双方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有关条款内容,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现状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如买受人违约,委托人和拍卖人有权取消其买受人资格,并有权不予返还其竞买保证金。因买受人违约,委托人另行出让该标的,买受人还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责任: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无竞买资格,并应当支付本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相关费用,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联系方式
拍卖机构:山东嘉华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邹城市崇义路1269号1-2-202室
联系电话:0537-3270360 13583723345
山东嘉华拍卖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4日
标的清单及特别声明
一、拍卖标的:
标的 序号 | 拍卖标的名称 | 租赁 年限 | 拍卖标的情况 | 参考价 (元/年) |
1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19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8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13 |
2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20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8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13 |
3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21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8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13 |
4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22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8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13 |
5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23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8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13 |
6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24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8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13 |
7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27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9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40 |
8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29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9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40 |
9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30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9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40 |
10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31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9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40 |
11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34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242.3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 不可用作餐饮。 | 64585 |
12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38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202.05㎡,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53836 |
13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39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80.2㎡,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48014 |
14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40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83.02㎡,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48766 |
15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42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71.9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45827 |
16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14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2.3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946 |
17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13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2.3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946 |
18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12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2.3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946 |
19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11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2.3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946 |
20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10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2.3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946 |
21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09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2.39㎡,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946 |
22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06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91㎡,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18 |
23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05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91㎡,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18 |
24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04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91㎡,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18 |
25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03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91㎡,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18 |
26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02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11.91㎡,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9818 |
27 | 邹城市子思路怡宁家园小区门面房门牌号101号租赁权 | 3年 | 房屋地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05.01㎡,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不可用作餐饮。 | 27980 |
二、拍卖标的特别声明。
1、本次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拍卖公司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数据仅供参考,实际交割面积有误差,拍卖成交价款及佣金不予调整。
2、买受人在承租期间租赁用途应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随意改变租赁用途,未尽事宜应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关条款执行。